帮朋友代开发票坑了自己!这种“忙”千万不能帮!
注册成立的一家公司,朋友想让给代开点发票,这样做是否违法?有人认为,业务是真实的,发票也是真实的,该交的税款也交了,还能有什么风险?
首先要明确的是,帮朋友代开发票,这个行为属于税法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对于涉及的三方(实际开票方、应开票方、受票方),都有风险。
一、有哪些具体风险?
1、实际开票人
实际开票人为朋友代开发票,属于为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为他人代开发票,导致他人未交税款,按照四十一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应开票人(发生应税行为人)
实际发生应税行为后,不按税法规定申报交纳税款,请他人代开发票,造成实际发生应税行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交纳税款,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实际接受应税行为人
实务中,实际接受应税行为人,会造成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资料表明不知情,属于善意取得的发票。如果是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从性质上会认定为偷逃税款,按偷逃税款进行处理。
善意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因此,为他人代开发票,虽然业务是真实的,发票也是真的,但这种行为万万不可取,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属于明确的虚开发票行为,对于涉及的各方主体,均存在税务风险。
二、怎么正确处理?
那么,如果发生应税行为,自己又无法开具发票,怎么办?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的规定,由纳税人按照要求办理: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综合以上,非法代开增值税发票,无论对于哪一方,都是得不偿失的行为。千万不要贪小便宜,不要冒风险,害了自己也害了他人。
如果确实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发票,可按照上述规定携带相关资料证明去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千万不要私自找人代开或替他人代开发票,避免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本文为焦点财税作者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