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风险(二)出资方式(增值税-上)

设立企业,投资人就要出资,出资可以是金钱(又称货币资产),也可以机器、土地房屋、知识产权(又称非货币资产)等。当然了,采取什么样的出资方式是投资人自己的事情。银行存款多了,可以出钱。没有钱,有技术,有设备,有土地也可以。但是选择不同的出资方式,税收后果是不同的。

选择用货币性资产出资,对此种出资方式不征税,原因在于是投资行为不是交易行为,而税收一般是为交易而设定的,对于投资行为不征税。

如果选择用非货币资产出资,那就需要交税。也许有人会问,非货币资声的投资也是一种投资,它不是一种交易行为,为什么要征税?

之所以要征税,是因为非货币资产的投资按税法规定,应当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资产的销售;第二个阶段,货币资金的投入。既然第一个阶段是非货币资产的销售,那征税就是理所应当的了。

但仅就非货币资产的出资,也会因为出资人的不同,资产种类的不同,设立企业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出资人可以是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个人。

就增值税而言,在非货币资产的投资中,

1、以货物出资的。按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货物投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这里所称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这里的投资主体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于个人将货物作为投资不视同售,换句话说,个人将货物作为投资入股企业不征收增值税。

2、以劳务出资的。无论是单位、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将劳务投资不视同销售,换句话说,不征收增值税。这里的“劳务”仅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以服务出资的。按营业税改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这里视同销售的主体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个人。也就是说个人以服务出资的,免征增值税。

4、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出资的。按营业税改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换句话说,用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出资的,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没有例外。

这里的“个人”,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出资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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