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告诉你:中国妻子出轨率
大教授潘绥铭,号称“中国性学第一人”。
因为研究方向“前沿”而多次受到舆论关注。最近,连海外媒体也开始报道他了。而且还加上了一个骇人听闻的标题:“中国婚外情比率全球最高”。
潘教授认为,在中国,每7.5个妻子中就有一位不忠者,这意味着有13.3%的妻子在出轨——这是地球上最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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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至少有1/3的丈夫对妻子有过不忠行为,比例是妻子的3倍。
不过潘教授补充道,这可能是因为中国人传统的婚姻观念对于离婚的限制导致的,在这种观念下,大量没有感情的中国夫妻一面持有“凑合过吧,还能离咋地”的想法,一面出轨。
“中国女性的出轨大部分是自己发起的,是真正的婚外恋,但又有一大堆顾虑不敢离婚,很可能是出于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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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什么样的人更容易出轨,潘教授仍然没有得出定论。
潘教授从2000年开始,每5年一次进行全国范围的随机抽样调查,主题是“中国人的性生活与性关系”。一生中有过多个伴侣的女性,在2000年只有9%,而到了2015年则变成了30.5%,翻了3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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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数据可以有两种解读,其一,中国人出轨频繁;其二,中国人的性观念愈发开放——潘教授认为这一点则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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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中,也有有趣的现象发生,比如,中国人购买和使用“魔法小玩具”的比例在上升,但主要购买群体为男性,而玩具却主要是女性向的。
根据这一现象,潘教授得出结论:即国人的性观念在变得开放,但释放的渠道却并不正常;传统的婚姻观念依旧强大,表面夫妻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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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道德里面,爱一个人却不上床,是很奇怪的事。同时,不爱一个人却常上床,也很奇怪。” “而这正是中国常有的现象。我装 也做过调查,中国夫妻中,只有30%是真的相爱的,剩下70%根本不相爱,但他们也过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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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来以家庭为大的中国却成为了“婚外情大国”,这大概就是潘教授的言论能够在中外媒体上都引起关注的原因。
一、出轨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出轨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所以我们在谈这个问题的时候有必要对这个概念作个说明,本文所述的“出轨”,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这里并不包含精神出轨,暧昧外遇等情况,因为这些情况是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
由定义我们又可以把出轨分成几种情况,1、通奸(偶尔的性行为),2、同居,3、重婚
二、出轨能否要求上诉要求损害赔偿
一方出轨,如果双方不离婚,是不可以起诉要损害赔偿的,这种“家务事”只能双方自己用智慧解决。只有起诉离婚或者协议离婚,才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那是否只要对方出轨,就可以当然地获得损害赔偿呢?
我们先来看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们可以看到,只有同居或者重婚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像一些偶尔的通奸行为、嫖娼行为,并不能要求损害赔偿,但是,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照顾。也就是说,出轨的那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可能会少分。
三、对方出轨,能起诉离婚吗?
当然可以起诉离婚!不考虑证据和诉讼程序的问题,重婚和同居是法定的准许离婚的理由,但通奸不是。不过,在司法实务中,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法院会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所以,一般来说,有证据证明对方出轨的,一方坚持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也会判决离婚的。
四、配偶出轨且怀孕问题的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子女,并隐瞒真相,导致另一方基于错误的认识抚养了与其并无血缘关系的孩子,被隐瞒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关于被隐瞒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应否返还?因被隐瞒方对另一方的子女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其因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及隐瞒行为,基于错误认识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另一方应予返还。因此,如果发现养育多年的孩子并非亲生,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返还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