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时频遇“变色龙” 这三个问题值得思考

  看到变色龙一词,不知大家是否第一反应会想到契诃夫的《变色龙》小说。在政府采购行业,也有少数供应商在投标时,企业性质属于“变色龙”。比如,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变身为中心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参与面向大中型各类供应商采购时,变身为大型企业。请看一个案例:
  案例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委托,对某区司法系统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积极响应扶持中小企业的国家政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标截止日前,共有7家公司参与投标。采购人对7家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作出审查,全部检查通过。但集采机构对A公司通过资格检查存疑,原因是最近一个项目,投标A公司承诺是大型企业,而本项目却承诺是中型企业、集采机构仔细审核了A公司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提供了是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人员为999人,没有超过1000人,申明为中型企业没有问题,从其他方面审核也看不出不是中型企业的证据。根据有关规定,只能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其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证据。经过慎重讨论,依据这一规定判定A公资格检查通过。
  在评审会议上,评委经过打分,A公司得分最高,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公告发布后的第二天,采购中心收到了G公司的质疑书: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标的A公司属于大型企业,不应该中标,涉嫌虚假应标,并提供了大型企业的证据。
  集采机构报告监管部门。监管部门经过调查,A公司属于大型企业,属于虚假应标。监管部门认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G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最终认定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A公司违法行为将另行实施监督管理。
  笔者认为本案例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
  1、如何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资格检查阶段,可以寻求外部证据吗?
  3、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随便填写吗?
  一、 合理设定企业性质的资格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政府采购具有政策功能,比如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一个重要实现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有两种方式享受“优惠券”,一是采购人资格条件设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排除大型企业参与;还有一种就是资格条件面向所有供应商采购,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
  在制作采购文件前,集采机构应与采购人沟通,合理确定物业服务项目资格条件是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还是面向大、中、小、微所有各类供应商进行采购。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如果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存在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问题;如果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就不存在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问题。
  一般来讲,如果采购人倾向于选择中小型企业,资格条件应当设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如果采购人倾向于选择大型企业,可以选择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但应当明确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6%-10%的价格折扣优惠。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供应商按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资格检查阶段不能寻求外部证据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判定其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证据。本次采购活动发生地出台的"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也规定,评审委员会应该核实汇标材料的数据与信息是否与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相符并签字确认,不得寻求外部证据作为评审依据。
  87号令为强化采购人担当,已经资格检查交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审核,同样适用不寻求外部证据的规则。因此,采购人或集采机构通过A公司的检查并无不妥。理由: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属于资格条件,从A公司的投标文件上审核,A公司形式上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承诺为中型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从其他内容也没有找出瑕疵,因此书面审查没有瑕疵,通过A公司的资格检查合理。至于虚假应标,应当有监管部门处理。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可以随便填写
  对于中小企业,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准确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文后法规链接)。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就意味着供应商符合181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要求,但供应商需要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声明事项如不符合事实,可能会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甚至取消中标资格。
  在政府采购行业,也有少数供应商在投标时,企业性质会“变色龙”。比如,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变身为中心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参与面向大中型各类供应商采购时变身为大型企业。
  本案例中,A公司的真实人员数3000人,营业收入大2.3亿元,属于大型企业。但为了能通过本项目的资格检查,竟变身为中型企业,没有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填写为8000万元,从业人员填写为999人,并承诺本公司为中型企业,从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上看,比如公司介绍、基本情况看,都是中型企业标准,没有任何破绽。依据物业管理行业企业性质的认定标准(详见文后法规链接),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也即只要有一项,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就不是大型企业。从A公司的申明函等书面材料上看,应没问题,不存在瑕疵。但虚假的总是假的,最终逃不过其他供应商或监管部门的眼睛。
  笔者也碰到过少数公司虚假应标的情况,但做的没有A公司那样“完美”,可以找出一些书面瑕疵。比如某公司承诺自己是中型企业,填写的申明函中,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数超过1000人,一看就属于大型企业,资格检查肯定通不过;还有的公司填写的声明函是完美的,在申明函上看似乎没有缺陷,承诺营业收入6000万元,人员999人,但从投标文件的公司介绍或基本情况中看,人员又是1500人,这个明显不属于中型企业标准,资格检查不予通过。
   法规链接
  

  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2)如投标人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出具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
  物业服务行业划型标准: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马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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