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而论税】之九:这笔利息收入是否应该征营业税?

那年轻僧人正面壁苦读,忽听见屋外有脚步声渐近,门吱呀一声,只见禅师缓步进屋。

“师父,你怎么过来了?”年轻僧人忙站了起来。

禅师面带微笑说:为师过来看看你学的怎么样?

年轻僧人说:师父,你来得正好,徒儿前几日下山,遇到丰年集团的李账房,他和我说起前几年的一件事情,问我用不用缴税,我正琢磨着呢,有些拿不准,师父帮我分析一下。

禅师说:噢,何事?

年轻僧人说:丰年集团母公司下面有几十个子公司,因为向银行贷款不容易,丰年集团成立了财务公司,统一向银行贷款,再分配给下面的子公司,子公司把利息支付给财务公司,由财务公司统一给银行还贷。利率是一致的,中间并没有增加利息。

禅师说:你说的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统借统还”业务,有明确的规定,原来的政策是不征收营业税的。营改增后,平移了税收优惠,现在也不征收增值税。

年轻僧人说:这个政策徒儿也知道,李账房说的情况还不止这些。丰年集团里有个子公司叫做五谷公司,五谷公司下面又有一个丰登公司,它相当于是孙公司了。丰年集团财务公司由于种种原因,不直接向孙公司贷款,而是先把钱贷给子公司,子公司再贷给孙公司。利息的支付呢,是孙公司给子公司,子公司再支付给财务公司。现在的问题是,子公司收取孙公司的利息是否需要缴营业税?

禅师问:利率是一致的吗?

年轻僧人说:利率是一致的,子公司只是经手了一下,并没有获利。是不是也可以适用统借统还的政策优惠啊?

禅师问:你有没有仔细看政策规定?

年轻僧人说:师父,你看,我正在研究,政策原文是这样的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2000〕7号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国税发[2002]13号

禅师说:根据上面的政策,可以分析出不征营业税的条件有两个,第一个条件,统借方是企业集团的核心单位或财务公司,第二个条件,利率水平必须一致。五谷公司满足第二个条件,但它不满足第一个条件啊。

年轻僧人说:师父的意思是,财务公司收取五谷公司的利息是不征收营业税的,但五谷公司收丰登公司的利息需要缴营业税。

禅师微微点头。

年轻僧人儿说:可五谷公司没有盈利啊?

禅师说:流转税是根据流转环节中的流转额来征税的,并不考虑是否盈利。所得税才需要考虑是否有所得。

年轻僧人思忖一会儿说:如果把五谷公司和它下属的丰登公司看作一个企业集团的话,五谷公司就是核心单位,它是不是就可以适用政策不征收营业税了?

禅师微笑说:企业集团不是想当就当的,也不是有一个子公司,就可以自称企业集团,而是有具体规定的。必须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工商企字〔1998〕第59号《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年轻僧人说:有这个规定?我还没学习过。

禅师说: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你可以再看看。现在对照一下政策,还有什么疑问吗?

年轻僧人说:师父您这么一分析,徒儿清楚了许多。

不知不觉已是半晌,斜阳照进禅房。

年轻僧人说:哎呀,忘了给师父沏茶了,我这就去。

禅师摇头:不用了,还去师父禅房里喝茶,有上好的老君眉,我们师徒共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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