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院再审 ] 给银行做饭的厨师,与银行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
2002年9月,李光珍到农商银行谭山支行(原谭山信用社)上班,从事炊事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1日,农商银行谭山支行(甲方谭山信用社)与李光珍(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书”。双方约定:
一、本协议期限为1年,自2010年1月1日生效,至2010年12月31日终止;
二、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食堂管理、环境卫生、饭菜质量;
三、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每月700元、现金方式支付、每月30日;
四、乙方在本协议期内甲方单位的规章制不适用于乙方,甲方根据本协议对乙方实施合同管理;
五、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甲方单位从事业务内容依营业执照核定为准,乙方提供的劳务不是甲方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终止。(一)本协议期满;(二)双方就本协议协商一致;(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七、甲、乙双方若单方解除协议,需提前一周通知对方;
八、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相关事务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九、乙方同意在合同期内医疗费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十、甲乙双方已知晓并了解合同全部条款内容。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一份。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李光珍仍在农商银行谭山支行上班。2015年5月,李光珍向农商银行谭山支行提出申请,要求农商银行谭山支行为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遭到拒绝,后李光珍自行离开农商银行谭山支行。2015年6月25日,李光珍向十堰市郧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获得该委支持:解除农商银行谭山支行与李光珍的劳动关系,支付其各项社会保险损失和经济补偿金。农商银行谭山支行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农商银行谭山支行虽为金融机构,但并非其所有工作人员均在从事银行金融业务。该合同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合同,该合同的具体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构成要件,双方自2002年9月起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农商银行谭山支行申请再审称:李光珍主要从事炊事员劳务,并非再审申请人的主要业务,也不受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请求改判确认农商银行谭山支行与李光珍没有劳动关系。
相关法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链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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