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等人办理了递延纳税

2021年3月12日晚间,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股东在整体变更过程中缴纳所得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根据《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5月6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ZB10743号《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11月30日,国能有限经审定的净资产额为72,395,436.64元;国能有限按照1:0.7045的折股比例,将其中的51,000,000.00元人民币折合为股份公司的实收资本,其余21,395,436.64元转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5月6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ZB10743号《审计报告》,公司自然人股东的纳税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相关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经查阅徐源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税收完税证明》)及《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徐源宏已于2019年8月在收到财通创新股权转让款后及时缴纳整体变更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619,518.48元,其他上述自然人股东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延期纳税手续,将于2022年12月缴纳整体变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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