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1 每日一税】汇算清缴: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纳税调整(下)

【20210311   每日一税】

汇算清缴: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纳税调整(下)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52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昨天,我们一起讨论了:关联交易双方实际税负相同,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但并不是只要关联交易双方实际税负相同,税务机就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意思是说:可以不作特别纳税调整,也可以作特别纳税调整。

实务中,如果关联交易双方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即使实际税负相同,由于各地税源差异,且税法规定的是“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依然存在被税务机关作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案例03:青海A公司是上海M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1月1日,青海A公司借款给M公司”10,000.00万元,经查该借款为无偿借款,截止2021年2月,青海A公司“其他应收款——M公司”借方余额10,000.00万元。另,2017年11月,青海A公司向某银行借款50,000.00万元。假定A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高于M公司的实际税负。

由于青海A公司向某银行借款50,000.00万元,需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无偿借款10,000.00万元给上海M公司,这是比较常见的利润转移,由于上海税源较青海丰富,青海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可对A公司作特别纳税调整。

如果税务机关检查时,青海A公司无偿出借资金10,000.00万元给上海M公司,已经超过5年,未满10年,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可对A公司作特别纳税调整?

每日一税认为,青海A公司无偿出借资金,已经超过5年,未满10年,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反避税部门可对A公司作特别纳税调整。

因为税法规定,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追征期为10年。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提醒: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与税务稽查的追征期不同。

相对于税务稽查而言,除偷税、抗税、骗税进行无限期追征外,税务稽查一般追征期为3年,特殊情况下可追征5年。

法规依据0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因此,青海A公司无偿出借资金给M公司,已经超过5年,未满10年,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稽查不得无期限追征,稽查的追征期5年。

如果由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反避税部门对其进行反避税调查,而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追征期为10年,则反避税部门可作特别纳税调整,并加收利息。

总结: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追征期为10年;除偷税、抗税、骗税进行无限期追征外,税务稽查的追征期最长为5年,一般为3年。

延申阅读

个人无偿拆借资金给关联企业使用的税务风险

关联调整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定要注意:核定补税不缴滞纳金和罚款

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的税务风险-感谢李冼老师给我灵感

思考:青海A公司是上海M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1月1日,青海A公司借款给M公司”10,000.00万元,年利率为8%,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问M公司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多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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