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典亦系明其必然
文典者,常人所认为明其当然者也。然吾人试研究语言之历史,则知所谓文典者,非创设语法以示人,特表示言语所具之规则云尔。
文典家之于娥特语、若中古高德意志语,常探究当时实际言语之形式而叙述之,不啻古生物学家探究古物生活之形式而叙述之也,其探究今日言语之规则者亦然。
夫言语者,常亦随人随事而差别,唯其间必有互相类似之点。而亦有不能以一定之形式限之者,于口语中尤视文词为多。
故文典家欲叙述实际之语言,而得其普通之规则,不能不合种种之形式而有所取舍,又不能不准诸常用者,及名人著作之受多数人信从者,以为可取之形式,于是此形式遂为标准,而文典遂为标准之科学。
吾人言语文章之正误,得标准文典以判定之。其间又有一大关系,则所以需此形式之正鹄是也。盖言语之正鹄,在使人了解,不合文典之言语,人不能了解,则不得不以为谬误而排斥之。
道德哲学亦然,普通之人每以道德哲学之职分,在以生活之规则命令吾人。而以人类学历史学之证据核之,则道德哲学之职分,初不在施如何行动如何判断之命令于吾人,实不过举实际之生活,而取其最普通之形式以叙述之耳。
而欲叙述最普通之形式,不可不洞察各各道德之之正鹄,与其法则之形式及方向,而叙述之科学,遂为标准之科学矣。
其中条目,既以表彰人类之安宁为主,则其由是而为判断之原理、与夫行为之训诫,亦固其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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