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64号令首次明确八大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本质安全网讯 2013年9月18日,安监总局发布了第64号总局令,公布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以下简称《十条规定》),该规定由五个必须和五个严禁组成,规范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集中多发的问题,并首次从部门规章层面明确了化工企业八大危险作业的强制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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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规定》第八条原文: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安监总局对该条的释义中明确阐述:“化工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均具有很大的风险。严格八大作业的安全管理,就是要审查作业过程中风险是否分析全面,确认作业条件是否具备、安全措施是否足够并落实,相关人员是否按要求现场确认、签字。同时,必须加强作业过程监督,作业过程中必须有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作业过程中因审批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导致的人身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该条释义明确将以上八种作业列为化工行业的“八大作业”。
2008年11月19日,安监总局曾经发布了8项针对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AQ3027-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这八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针对化学品生产单位常见的8种危险作业的安全规范进行明确的规定,将上述AQ标准与64号令的《十条规定》对比,我们发现,《十条规定》第八条中的大部分作业类型都引用自这8项行业标准,更特别将临时用电作业审批明确列入部门规章条文。
据业内人士分析,临时用电问题是安全生产行业的“老大难”问题,企业普遍存在硬件投入不足、领导重视不够、用电人员对于临时用电安全技术知识欠缺等一系列问题,在临时用电使用过程中,“低、老、旧”违章现象比较突出。近年来,我国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临时用电协调不当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屡见不鲜,其导致的事故及造成的损失都反映出临时用电作业的危险性极高,已经引起了企业和安监部门的警惕。安监总局在新出台的《十条规定中》对于八大危险作业的明确规范以及对临时用电作业审批的强调并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国家安监部门根据近年来的多发性事故及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对该行业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有了更准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