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深圳市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7月28日,“深圳市部分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权调整改革暨2020年度深圳市行政审判工作报告”新闻发布会在深圳行政审判中心举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傅新江、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健权以及省、市、区部分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23家媒体记者等参加发布会。会上,林健权发布了2020年度深圳市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张金某诉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二王华某诉深圳市公安局西乡派出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三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四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五肖某诉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登记案六某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七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八杨新某诉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复议决定及附带行政赔偿案九钟仕某诉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履行行政协议案十樵某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一张金某诉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原告多次拨打12345电话投诉其住所附近违法施工噪音扰民。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多次实地调查未发现违法行为,后告知原告办理结果。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原告通过12345服务热线电话提出的投诉属于信访事项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裁判结果法院认为,12345服务热线电话并非专门的信访服务热线,有些非信访事项的履职申请也可通过12345服务热线电话提出;给信访局的报告不能认定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的投诉处理行为来源于信访部门的交办。市政府认为原告的复议申请事项属于信访事项,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典型意义信访投诉与履职申请在形式上存在一定重合。不能仅仅以当事人通过12345服务热线电话投诉就认定投诉请求属于信访,而应当以当事人投诉请求为出发点,审慎判断投诉请求的法律属性。欲知案例详情请扫描左侧二维码二王华某诉深圳市公安局西乡派出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原告多次登录刘某家庭监控软件,并下载部分视频进行剪辑合成。后原告在微信发布刘某夫妻殴打女儿视频。视频后被广泛传播。西乡派出所认定原告偷窥、散布他人隐私,对原告罚款伍佰元。宝安区政府复议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告多次登录刘某家庭监控软件偷窥其家庭生活,在索要QQ密码未果的情况下,将刘某夫妻殴打女儿的视频剪辑合成后在网络散布以至被广泛传播,且未对女童的面部进行特殊处理以保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属于偷窥、散布他人隐私。原告明知殴打女童者和女童身份,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在网上传播视频时也未对女童面部进行保护处理,以至于女童的个人身份、家庭情况被大众识别,个人遭遇被广为传播,进一步加深了对其的伤害。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典型意义利用监控软件偷窥他人生活,并将视频剪辑后在网络散布传播,属于偷窥、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即使他人虐待儿童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亦应按法律规定的途径方式进行检举、控告。欲知案例详情请扫描左侧二维码三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基本案情第三人系原告公司司机,进行装载作业时受伤。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了原告出具的工伤经过证明。被告作出工伤认定,认定第三人受伤属工伤。原告不服,起诉请求撤销工伤决定。诉讼中,原告否认证明系其出具并申请公章鉴定。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告刻意隐瞒使用两个公章的事实,恶意申请司法鉴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作出罚款决定,认定原告虚假陈述的行为已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原告罚款一万元。典型意义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恶意利用司法鉴定程序否定关键性证据的效力,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妨害诉讼的行为处以罚款。欲知案例详情请扫描左侧二维码四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原告取得A、B宗地使用权,使用年限50年。2009年8月17日,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为由收回部分用地。因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龙岗管理局委托进行土地估价。土地估价《报告书》确定的评估估价日为2017年10月31日,并以此日确定土地市场价格。龙岗管理局依据《报告书》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市政府复议维持了该补偿安置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报告书》确定的是自2017年10月30日计至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未包含自实际收回之日至2017年10月30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龙岗管理局直接以《报告书》的估价结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事实基础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撤销补偿安置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典型意义国土部门提前收回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收回时剩余年限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国土部门在收回国有土地多年后委托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评估时点起算剩余年限,违反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应当重新评估。欲知案例详情请扫描左侧二维码五肖某诉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登记案基本案情2018年5月8日原告参与司法网拍,以最高应价竞得涉案房产。8月14日,罗湖法院裁定将房产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9月13日,被告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记载“该业主于2018年08月14日经法院委托拍卖竞得。根据深府办规〔2018〕9号,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原告对该记载内容不服,诉至法院。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根据深圳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明确规定,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不在禁止转让之列。被告以2018年8月14日作为房产成交时间,并将房产列入禁止转让范畴不合法。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有关禁止转让的登记。典型意义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理,在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一定期限内禁止转让)实施之前已经通过司法网拍竞得房产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部分购房款的,不受该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约束。欲知案例详情请扫描左侧二维码六某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水样监测报告显示,原告车间排水PH值、总磷等指标超标。被告责令原告立即纠正违法排污行为,并罚款100万元、吊销排污许可证。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告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罚则,被告在认定原告违法情节时前后矛盾,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法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100万元为20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典型意义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罚则规定时,行政机关量罚时应择一适用;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仅存在因适用法律错误而量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在遵循法律适用一般原则基础上,针对量罚明显不当作出变更判决。欲知案例详情请扫描左侧二维码七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原告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含有表示功效断言内容(45天还您孕前子宫)的医疗器械广告。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对原告罚款10万元。后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不仅存在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情形,而且其本身系从事网店销售的小微企业,10万元罚款明显过重。法院判决变更罚款10万元为罚款1万元,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在查处小微企业相关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于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小微企业,应当综合考量小微企业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主动纠错情况及经济承受能力等多重因素予以量罚。量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欲知案例详情请扫描左侧二维码八杨新某诉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复议决定及附带行政赔偿案基本案情坪山规土监察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清理、自行拆除整改。2017年12月18日,坪山规土监察局实施强制拆除。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赔偿建筑材料、遗失物、压埋物损失36万元。坪山区政府确认坪山规土监察局作出的拆除行为违法,要求坪山规土监察局将压埋物品返还原告并赔偿原告125893元。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告建设行为无合法审批手续,要求赔偿建筑材料损失,理由不成立。坪山规土监察局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未依法进行财产清点工作,原告已就损害情况提交了初步证据,且未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坪山区政府主张压埋物应首先由坪山规土监察局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但是,对于该压埋物是否存在毁损、毁损的价值、是否具备返还条件等情况并没有进行调查。法院从实际解决纠纷出发,依据评估公司作出的资产咨询,判决:确认坪山规土监察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部分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坪山规土监察局赔偿原告压埋物品直接损失34323元,39项遗失物直接损失人民币125893元。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财产搬迁及清点职责,行政相对人主张的损失有初步证据且未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应予赔偿。欲知案例详情请扫描左侧二维码九钟仕某诉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履行行政协议案基本案情2016年,原告与坪山办事处签订南坪快速路三期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规定对原告私房进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并约定该项目其他业主的房屋补偿单价高于原告的,要给原告差价补偿。后石井街道办事处承继南坪快速三期的房屋征收职责。2017年9月29日,该项目其他业主参照新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标准进行补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房屋差价。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支付房屋补偿差价的条件已成就。判决承继原坪山办事处相关职责的石井街道办向原告支付房屋货币补偿差价854755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典型意义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时明确约定,同等条件下、同一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其他业主房屋补偿单价高于当事人的,行政机关追加支付高出部分的差价补偿。当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当事人诉请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欲知案例详情请扫描左侧二维码十樵某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原告向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投诉称,其在平安银行后海支行只能办理等值1万美元的港币现金取款业务。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作出《告知函》,告诉原告“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关注、请直接向有权部门提出、将协调督促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妥善处理”。原告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告知函》对原告投诉将按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协调处理,逻辑不清、职权不明,并且《告知函》也未在实体上对是否存在侵犯原告取款自由的违法行为作实质性处理,不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履行监管职责的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告知函》和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正确处理好信访程序、消费者权益保护调解程序与行政监管程序的界限与区别,在处理结果上应明确作出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和法律依据,防止将几种程序混同在一个行政行为中。转自“盐田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