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入罪的谦抑性
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能达到的程度和方式和所保护的法益是否合法和符合核心价值观,是构不构罪的法学理论基础。总体来说,敲诈勒索侵犯的法益无非是身体权和财产权,那么我们是否需要应该保护那些人的身体权和财产权?他们的身体权和财产权是否在普通的某女面前真的受到了要挟?要挟的行为是什么⊙∀⊙?如纯粹以曝光不正当性关系或以不再交往为要挟,爆出来的后果或是结果顶多是受到党纪国法的处分或处理,那么这些人的法益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么?这些人的“丑事”是不是应当受到保护是一个前置性概念,当所保护的本身就与党纪国法不一致的,何须保护?跟某位明星受到的威胁有着本质区别,他没有那种受党纪国法限制的身份。且在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时,是否“受害人”应当想到要付出代价?那么付出的代价,即使是过高,如某女的行为也是不足于要挟到这些人人身安全或是财产权必须付出的话,那就不足于构成犯罪,犯罪要件的四段论还是三段理论,是该案件最重要的判断基础。这就是典型的刑法入罪的谦抑性,限制入罪的边界,并不会影响道德的加持,反而可能有利于社会风气的净化,有利于群众的监督,将不耻公之于众,让某些人学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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