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案例:虽有阻止行为,但因无行政处理权限而宣告无罪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漳刑终字第225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简某甲(曾用名简某道),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2015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简某乙,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简某丙(曾用名简某洲),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简某丁(曾用名简某会),男,1984年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简某甲、简某乙、简某丙、简某丁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靖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简某甲、简某乙、简某丙、简某丁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光发、许子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简某甲、简某乙、简某丙、简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简某甲、简某乙、简某丙、简某丁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靖县人民法院(2015)靖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南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德渊
审判员翁兆聪
代理审判员李赏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志梅
南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闽0627刑初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简汉华(曾用名简永道),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2015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志飞,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福金,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被告人简汉华及简某5、简某6、简某7会被控妨害公务一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2日以靖检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靖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简汉华、简某5、简某6、简某7会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0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225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靖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重新审理,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某、代理检察员刘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汉华及其辩护人龚志飞、王福金、被告人简某5、简某6、简某7会均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4月5日、8月4日本院因公诉机关建议决定延期审理,分别于同年5月4日、9月3日恢复审理。辩护人王福金于2016年11月3日提出需要补充新的证据,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2016年11月30日,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以靖检诉刑撤诉[2016]2号、3号、4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简某6、简某5、简某7会的起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准许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简某6、简某5、简某7会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10时许,南靖县镇管理服务中心戴某、肖某、陈某、刘某2、王某1、简某2、魏某、简某1等工作人员沿梅林镇官洋古道对云水谣景区进行巡查整治,发现被告人简汉华与简永旺在官洋村上楼段古道云水谣水面上违法经营滚筒式塑料水球,遂出示执法资格证要求其收回水面上的水球,被告人简汉华与简某5拒绝配合。执法人员反复劝说无效后,当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令其立即收回水球。简汉华、简某5拒绝签收并威胁执法人员说:“谁敢收水球就找谁算账”。简某5还多次钻进水球里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简某6、简某7会及简某4(另案处理)也上前积极帮忙妨碍执法人员执法,简某4等人挡在水球前面,不让执法人员将水球拖上岸。经执法人员耐心交谈后,执法人员才将水球从水面上拖至岸上。在执法人员吴某对水球放气过程中,简某4用手推执法人员吴某,致吴某鼻梁及右肘部受伤。被告人简汉华与简某5又要强行推水球入水,其他执法人员赶紧过去劝阻时,被告人简汉华及简某5、简某6、简某7会用手推搡、殴打执法大队人员王某2、吴某、简某3、刘某2、王某1等人,简某7会还咬伤刘某2手臂,并将刘某2压倒在地。后执法人员陆续制止住被告人简汉华及简某5、简某6、简某7会及简某4的暴力阻碍执法行为。但简汉华、简某5、简某6、简某7会等人被制止后还一直辱骂、威胁执法人员,最终致使执法行为无法顺利进行。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宣读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简汉华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妨害梅林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巡查整治工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简汉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简汉华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简汉华辩称,其没有对执法人员辱骂与叫嚣,因其不同意执法人员对水球放气,而执法人员却强行对水球放气,才发生冲突,在执法人员先动手对简某5等人按倒在地时,其才用拳头打了执法人员一下,因此,其不构成犯罪。辩护人龚志飞提出梅林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并无执法权限,“执法人员”对冲突的发生和激化存在极大过错,且被告人简汉华并未拒签通知书,也未威胁、辱骂执法队员,其行为系在“执法人员”对其他被告人实施殴打行为的情况下,为救助兄弟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请求判令被告人简汉华无罪并当庭释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南靖县镇人民政府根据南靖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世界文化遗产福建(南靖)土楼“云水谣”景区专项综合整治行动。2014年9月4日,南靖县土楼管理委员会发出通告:“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福建土楼南靖景区河道经营皮划艇、水上滚筒、竹排等水上娱乐项目”。2014年10月1日10时许,南靖县梅林镇人民政府下属单位梅林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戴某、肖某、陈某等22名工作人员身穿制服,沿梅林镇官洋古道“云水谣”景区进行巡查整治,发现被告人简汉华与简某5在“云水谣”景区河道水面上经营滚筒式步行球(以下简称“水球”),肖某、陈某出示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住房和城乡建设)表明身份后,要求简某5等人收回水面上的水球,简汉华、简某5拒绝配合。之后,肖某、陈某以南靖县梅林镇人民政府名义,以简某5在官洋上楼溪边经营滚筒式水球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5条、《县文体局行政管理委托事项》,责令简某5立即收回滚筒式水球,恢复原貌,并当场向简某5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简某5拒绝签收并威胁执法人员说:“谁敢收水球就找谁算账”,还钻进水球里阻碍执法人员收回水球,在场围观的简某6、简某7会、简某4(另案处理)也上前帮忙阻碍执法人员收回水球。后经执法人员反复劝说,才让执法人员将水球从河内水面上拖至岸上。在执法人员吴某对水球放气过程中,简某5威胁说:“谁敢放气试试看”,简某4先动手推执法人员吴某,并要将水球推回水中。其他执法人员立即前来制止简某4,简汉华见状便动手打了执法人员王某1一拳,执法人员简某1看到王某1被打时,打了简汉华一拳,王某2从后面拉住简汉华往后某开,在拖动过程中王某2与简汉华摔倒并被简汉华压在地上。简某6挥舞拳头示威,然后将执法人员吴某按倒在地并抓住其衣领,吴某用脚踢简某6进行反击。简某7会将水球推进水里面,然后咬伤前来拦阻的执法人员刘某2的手指,并将刘某2按倒在地。执法人员简某3动手拉简某7会,因拉不开便打了简某7会背部两拳,扣住简某7会脖子强行拉开,刘某2爬起来后拍打一下简某7会头部。之后,执法人员陆续制止简汉华等人,但被告人简汉华及简某5、简某6、简某7会还一直辱骂、威胁执法人员,最终迫使执法人员放弃巡查整治。经南靖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1面部软组织挫伤伴皮肤划伤,王某2颈项部、胸部、左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4a的规定,王某1、王某2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宣读并经法庭调查、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中共南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南靖县书洋镇、梅林镇土楼综合执法大队的批复靖委编[2012]9号,证实2012年5月7日,南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为做好福建(南靖)土楼景区城乡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景区的稳定和发展,同意梅林镇人民政府成立南靖县梅林镇综合执法大队,该单位为梅林镇人民政府下属股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宣传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土地使用、土地交易、文物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建设行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进行监察管理。
2、中共南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更名的通知,证实2013年12月11日,“南靖县梅林镇土楼综合执法大队”更名为“南靖县镇管理服务中心”。
3、梅林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南靖县镇管理服务中心,系该镇下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23名,戴某、肖某、陈某、王某1、简某1、刘某2、简某2、王某2、张某、吴某、简某3、魏某等人系该单位人员,其中,副队长戴某、人员肖某、陈某系事业编制,其他为合同制协管员。镇人民政府根据南靖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行政管理委托,对“未经批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等85项行政管理具有执法权,并将该项执法权交给其下属梅林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2014年10月1日,上述执法人员对简汉华等5人经营水球行为进行制止和整改,系代表镇人民政府进行执法。
4、南靖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行政管理委托书,证实南靖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分别于2012年9月13日、2014年9月14日与梅林镇人民政府签订行政管理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将85项行政管理事项委托镇人民政府实施。
5、梅林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委托书,证实2014年9月16日,梅林镇人民政府委托南靖县镇管理服务中心行使85项行政管理事项。其中,包括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反体育活动要求”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宣传教育、纠纷调查、限令整改等执法活动。
6、福建省行政执法证,证实肖某、陈某具有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住房和城乡建设。
7、劳动合同书,证实魏某、简某1、吴某、简某3、王某2、张某等系经南靖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到南靖县镇管理服务中心,从事云水谣景区协管员的工作。
8、通告,证实南靖县土楼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4日发出通告,载明:“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福建土楼南靖景区河道经营皮划艇、水上滚筒、竹排等水上娱乐项目”
9、靖梅改字[2014]第30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证实2014年10月1日,肖某、陈某以南靖县镇人民政府名义,向简某5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以简某5在官洋上楼溪边经营滚筒式水球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5条、《县文体局行政管理委托事项》,责令简某5立即收回滚筒式水球,恢复原貌。该通知书注明被执法对象拒绝签收。
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1面部软组织挫伤伴皮肤划伤,王某2颈项部、胸部、左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4a的规定,王某1、王某2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漳州市南靖县上楼段古道溪边,该地点北侧为一桥,呈东西走向:东侧为居民住宅区;南侧为一木桥,西侧为一小溪。中心现场位于上楼段古道溪边。
12、证人王某1(村镇管理服务中心队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日10时许,其所在的梅林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全队22名工作人员,身穿制服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景区进行巡查,至边,发现简某5、简某4非法经营水球。执法人员肖某和陈某向经营者出示执法证并劝告,责令收回水球,经反复劝说无效后,陈某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收回。简某5、简某4拒绝签收并叫嚣谁敢收水球就找谁算账等威胁言语。多次劝说无效后,执法人员要强行把水球拖至岸上,简某5便钻进水球里不让其拖上岸。执法人员将球强行拖上岸后,就要动手对水球放气的过程中,简某4首先推倒执法人员吴某,同时简某5等亲戚五、六个动手阻止执法,其他执法人员就过来劝阻他们。在其拉着绳子不让水球下水时,简某7会动手打其右侧脖子处,简汉华也过来用拳头打在其左侧后脑。后简某4、简某5等人被劝开,但还一直谩骂,说谁敢收水球就打谁。后戴某就带执法队离开,水球也没有收起,其与其他执法人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13、证人简某1(村镇管理服务中心队员)的证言,其陈述在执法人员将水球强行放气之前的执法过程,与证人王某1的证言一致。执法人员动手将水球放气的过程中,简某4首先推倒执法人员吴某,并要将水球推进河里,简汉华与简某5等人冲过来帮忙要将水球推进河里,其上前拉住简某5,后被简某5翻身推倒在地。其站起来后又被简某4扣住脖子拉倒在地,在其他队员阻止下过了7、8秒后才放开,松开后还想再打。其他执法人员见状就隔在其与简某4中间,简某4威胁其以后在路上碰上就要将其打死。之后,执法人员先撤离检查受伤情况。简某4等人就过来继续语言威胁执法人员。其与其他执法人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14、证人刘某2(村镇管理服务中心队员)的证言,其陈述在执法人员将水球强行放气之前的执法过程,与证人王某1的证言一致。执法人员动手将水球放气的过程中,简某4首先推倒执法人员吴某,要将水球强行推进河里。其上前劝阻简某4,简某7会也冲过来,其伸手拦住简某7会,被简某7会咬住右手中指,又被简某7会推倒在地并压在身上,其背部倒在地上,被地上石头刮伤。其他执法人员赶紧过去劝阻,双方拉扯起来。简某4、简某5等人又动手打执法人员,后被劝开后还一直辱骂执法人员。后来执法人员就离开现场。执法过程中其与其他执法人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15、证人肖某(村镇管理服务中心队员)的证言,其陈述在执法人员将水球强行放气之前的执法过程,与证人王某1的证言一致。执法人员动手将水球放气的过程中,简某4推倒执法人员吴某,简汉华及简某6均动手殴打执法人员王某1。为防止事态扩大,执法人员先撤离现场。此次执法,其与其他执法人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16、证人简某2(村镇管理服务中心队员)的证言,其陈述在执法人员将水球强行放气之前的执法过程,与证人王某1的证言一致。执法人员动手将水球放气的过程中,简某4首先推倒执法人员吴某,并强行要将水球推进河里。刘某2要上前制止简某4,被简某7会咬住右手中指,并被简某7会推到压在地上,后被执法人员拉开。简某4、简某5及其他三个男子和几个妇女就动手打执法人员,其颈部、右手臂被其中一个妇女用手指抓伤。僵持一会儿后,简某4等人对执法人员破口大骂,并叫来几个村民威胁要打执法人员。为防止事情闹大,执法人员先离开现场。此次执法其与其他执法人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17、证人王某2的证言(2P197-204),其陈述在执法人员将水球强行放气之前的执法过程,与证人王某1的证言一致。执法人员动手将水球放气的过程中,简某4首先推倒执法人员吴某,并强行要将水球推进河里,执法人员上前制止。其看到简汉华和简某6都打了执法人员王某1,就从后面拉住简汉华往后某开。在拖动过程中其与简汉华摔倒并被简汉华压在地上致颈椎和胸部受伤。然后其立即翻身压制并与其他队员控制住简汉华。控制一会儿后,期间简汉华不再挣扎,就放开他,简汉华站起来后,一直辱骂威胁执法人员,其他人也一直辱骂威胁。为防止事态扩大,执法人员先离开现场。此次执法,其与其他执法人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18、证人张某(村镇管理服务中心队员)的证言,其陈述在执法人员将水球强行放气之前的执法过程,与证人王某1的证言一致。执法人员动手将水球放气的过程中,简某4要把球推回水里,其看到简某5要来帮简某4,就从后面抱住简某5,简某1也来帮忙控制。简某5为了挣脱就用肘部顶其左侧腋下处两三下。其与执法人员将简某5控制住后,简某5之妻郭美兰过来抓其脖子并打其手臂。简某5挣脱控制后一直作势要殴打其,后来被执法人员及时隔开。双方拉扯后僵持了一会儿,简某5、简某4等人一直谩骂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为防止事态扩大就先离开现场。其与其他执法人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19、证人吴某(村镇管理服务中心队员)的证言,其陈述在执法人员将水球强行放气之前的执法过程,与证人王某1的证言一致。执法人员动手将水球放气的过程中,简某5。简某4等人就威胁谁敢放气就打谁。当其要放气时,被简某4很用力地推倒且将其鼻梁抓伤。当其又要跑去放气时,简汉华勒住其脖子把其摔倒在地,执法人员赶紧帮忙去拉简汉华,后来场面就乱了。其看到简汉华和简某6用拳头殴打执法人员王某1的头部。执法人员被打后,一直用控制方法阻止对方继续使用暴力直到后来对方五个人都被控制住,但有许多队员被打伤。简某4、简某5等人起来后还一直辱骂、恐吓执法人员。因怕事态扩大,执法人员就先离开现场。此次执法其与其他执法人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20、证人简某3(村镇管理服务中心队员)的证言,其陈述在执法人员将水球强行放气之前的执法过程,与证人王某1的证言一致。在执法人员吴某准备动手放气的过程中,简某4推开吴某,简某5等人也帮忙推水球。其上前拉住简某7会。拉的过程中,队员刘某2及简某7会一起倒在地上,刘某2被简某7会压着,其见状就用手勾住简某7会脖子要拉起来,后简某7会被拉起。这时简汉华、简某4等人都已站起并大声辱骂、威胁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怕事情闹大,就先离开了。
21、证人戴某(村镇管理服务中心队员)的证言,其陈述在执法人员将水球强行放气之前的执法过程,与证人王某1的证言一致。执法人员动手将水球放气的过程中,简某4见执法人员吴某要放气就推倒吴某。后来简某6又殴打执法人员,吴某上前制止却被打倒在地,致鼻梁及右肘受伤。简某7会在拉扯中将刘某2压倒在地,并咬住刘某2中指。简某3、简某1见刘某2被打倒在地便上前制止简某7会,这时,简某4将简某1拉倒在地。简汉华、简某6、简某7会等人也一起暴力阻碍执法,殴打执法人员刘某2、王某1、魏某、张某、简某1等人。后执法人员将简某4、简某5等人控制住,但简某4等人仍一直叫嚣威胁。执法人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22、证人魏某(村镇管理服务中心队员)的证言,其陈述在执法人员将水球强行放气之前的执法过程,与证人王某1的证言一致。执法人员动手将水球放气的过程中,简某4首先推倒吴某,要将水球推回水里。简某4、简某5等亲戚五六人动手阻碍执法。其上前劝阻,简汉华就用手推王某2,两人都倒在地上,简汉华将王某2压在地上,脚一直踢人,其就上前按住简汉华的脚,但没按住,右手臂被踢中。后简某4、简某5等人被劝开,但还一直谩骂、威胁执法人员。因怕事情闹大,执法人员就先离开。其与其他执法人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23、证人陈某(梅林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队员)的证言,其陈述在执法人员将水球强行放气之前的执法过程,与证人王某1的证言一致。执法人员动手将水球放气的过程中,简某5、简某4等人威胁谁敢放气就打谁,后简某4推倒执法人员吴某致其鼻梁和右肘部受伤。后来其他执法人员上去劝阻,在这过程中简某6和简汉华用右拳殴打执法人员王某1,简某7会将执法人员刘某2压在地上并用嘴咬伤刘某2右手中指。后执法人员控制住局面,简某4、简某5等人还一直辱骂、威胁执法人员。为防止事态恶化,执法人员先撤离现场,执法人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24、证人简某4的证言,证2014年10月1日9时许,其到简汉华与简永旺在云水谣景区官洋村上楼古道溪边摆摊的地方玩。10时许,村镇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十多人来到经营水球处,其中两人出示执法证给简汉华、简某5看,告诉他们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经营水球并要其收起。简汉华与简某5不同意收起,执法人员就当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简汉华与简某5拒签,后来执法人员要将水球拖上岸,简某5就钻进其中一个水球里面,其与简汉华、简某6挡在另一个水球前阻碍。经执法人员劝说,他们也同意执法人员将水球拖上岸。当执法人员对水球排气时,其用手推一个排气的执法人员手一下,并要将球推回水里,简汉华与简某5、简某6等人见状也围过去强行推球。在这过程中,其看到执法人员将简某7会压在地上,其过去将那执法人员双肩衣服用力拉倒在地,后有三个执法人员拉其后退,双方同时放手。其和简某5华一直辱骂威胁执法人员。僵持了一会儿,后执法人员无法继续执法就离开了。在推水球入水的过程中,他们与执法人员发生拉扯的动作,简汉华有用拳头殴打其中的一名执法人员的头部一拳。25
25、被告人简汉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述称,2013年底其与简永旺合伙在网上购买两个大水球要在梅林镇云水谣景区官洋村上楼段古道溪边经营。2014年春节经营了七天,春节过后村镇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来通知其将水球收回,于是没有再经营。2014年9月30日下午其与简某5对水球打气准备国庆节再赚点钱,就有几个执法人员对简某5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经营。2014年10月1日8时许,其与简某5继续经营水球。当天10时许,村镇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十多人来到其与简永旺经营水球处,其中两人出示执法证,告诉其不得经营水球并要其收起。其与简某5不同意收起,执法人员就当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来执法人员要将水球拖上岸,简某5就钻进其中一个水球里面,其与简某4、简某6挡在另一个水球前阻碍。当执法人员对水球排气时,简某4用手推一个排气人员,并要将球推回水里,其与简某5、简某6等人见状也围过去强行推球。在这过程中,其看到执法人员将简某5和简某6控制住,简某7会要过来打执法人员,其就过去用右拳殴打一个执法人员头部,后也被控制住。后执法人员放开他们,其与简某5、简某4等人站起来后还一直辱骂威胁执法人员。简某5指着一些本地人的执法人员说:“你们这些本地人不要嚣张,改天找你们算账”。又僵持了一会儿后执法人员无法继续执法就离开了,水球并没有被收起。当天下午,简某4、简某5又到执法队去。争执期间执法人员并无殴打其与简某4等人,但其被执法人员控制在地上的时候,脖子被执法人员按得扭伤了。
26、涉案人员简某5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称2013年底其与简汉华合买了两个大水球于春节期间在梅林镇云水谣景区河道上经营。春节过后由于梅林镇土楼综合执法大队通知禁止就不再经营,直到2014年国庆节期间才想再经营。2014年9月30日下午,其与简汉华准备水球时几个梅林镇土楼综合执法人队到来,口头告知其与简汉华不得经营水球,简汉华敷衍答应后执法人员离开。2014年10月1日早上8点他们继续经营。当天9点多,梅林镇土楼综合执法队人员身穿制服走来,出示执法证后便要求水球停止经营。反复劝说无效后,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但其与简汉华拒绝签收,其威胁执法人员说:“谁敢收就找谁算账”,这时在旁的其亲戚简某4、简某6、简某7会都自己过来。执法人员打算强行收水球,一个执法人员要去拉水球,其就钻进那个水球内,不让拉上岸,后来自己钻出来。两粒水球最后都被拉上岸,执法人员要放气,其与简某4等人就威胁:“谁敢放气试看看”,这时一个执法人员正要放气,其与简某4、简某6、简某7会、简汉华、都朝水球冲过去,与执法人员推搡,双方便有了肢体冲突。其被三名执法人员按到地上,简某4、简某6、简某7会、简汉华一直和执法人员推打,后来五个人都被控制住,由于受到语言威胁,执法人员很快就放开。后其与简某4、简某6、简某7会、简汉华还一直叫嚣,其指着一些本地人威胁改天会算账。执法队可能怕事情闹大,就先离开了。水球没被收起一直经营到10月4日。其没有动手殴打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并无殴打其与简某4等人,只是控制他们。
27、涉案人员简某6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称2014年10月1日早上,其在官洋村上楼古道溪边附近摆摊做早餐生意。10时许,其看到离摊点不远处其弟简汉华与简某5经营水球的地方有许多执法人员在劝阻,于是也过去,开始只是吵闹,后来越闹越大。执法人员要放气时,简某5、简某4、简汉华为了不让放气就与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其见状迅速上前帮忙阻止执法人员,想帮亲戚,在溪边与执法人员推搡并用手乱舞。在推打中其用劲按倒一个执法人员,把这个执法人员按在地上,并用手掐他的脖子,但不久就被制止。后来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执法人员也没有把气放掉,就离开了。
28、涉案人员简某7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称2014年10月1日上午9点多,其一个人来到堂兄简某5和简汉华摆水球的地方聊天。10时许,一群穿着制服的梅林镇执法队过来要求把河里的水球收起来。简某5、简汉华不愿意。执法人员便出示执法资格证并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简某5、简汉华看了后拒绝签名。执法队就要强行将水球拉上岸,简某5见状钻进一个水球中阻碍执法。后经执法人员劝说,其与简某5等人同意收水球。水球被拉上来后,一个执法人员要对水球放气。其堂叔简某4就上去推开执法人员,其与简汉华、简某6、简某5要强行将水球推入河,双方就推搡起来。其被执法人员往后某致其与一名执法人员倒在地上,并将执法人员用手压在身下。其他执法人员过来帮忙要将其拉起,在拉扯过程中,其用嘴咬了一名执法人员的手并用脚踹站在其身后的执法人员。僵持过后其被拉起,站起来后,其用手背用力拍了身边一个执法人员。之后,其与简某4等人就谩骂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见无法收回水球就离开了。
29、侦查人员向村镇管理服务中心提取的执法过程视听资料光盘及梅林镇人民政府关于视听资料来源情况的证明、南靖县公安局提取视听资料记录、被告人简汉华与简某5、简某6、简某7会分别在观看光盘中视频时的供述笔录,证实执法过程中被告人简汉华与简某5、简某6、简某7会等人阻碍巡查整治情况。其中,可见简某5钻进水球里面不让执法人员收回水球;简汉华右手殴打执法人员一拳;简某6挥舞拳头,然后将执法人员按倒在地并抓住执法人员衣领;简某7会将水球推进水里面,然后压住执法人员并咬伤执法人员手指。
30、南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村镇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刘某2、简某3、吴某、简某1分别因在执法过程中殴打他人致轻微伤被南靖县公安局罚款500元。
3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简汉华身份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该罪的犯罪构成最基本要符合“二性”,一是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是执法行为的正当性。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汉华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妨害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巡查整治工作,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辩护人龚志飞提出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并无执法权限,“执法人员”对冲突的发生和激化存在极大过错,且被告人简汉华并未拒签通知书,也未威胁、辱骂执法队员,简汉华系在“执法人员”对其他被告人实施殴打行为的情况下,为救助兄弟所实施的击打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控辩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是南靖县镇人民政府对简汉华、简某5在河道上无证经营水上娱乐项目是否有行政处理权限?经查南靖县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云水谣”景区进行巡查、整治过程中,对被告人简汉华及简某5无证经营水球行为,用南靖县镇政府名义,以简某5在官洋上楼溪边经营滚筒式水球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5条、《县文体局行政管理委托事项》,作出行政处理,责令简某5立即收回滚筒式水球,恢复原貌,并当场向简某5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公诉机关在庭审提供的证据只有证据四,即南靖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与梅林镇人民政府签订行政管理委托书。但水上娱乐项目的管理行政机关并不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此外,公诉机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南靖县人民政府可以对“云水谣”河道上的水上娱乐项目依法进行行政管理与行政强制的权限,而且本案中南靖县村镇管理服务中心以南靖县梅林镇政府名义对简汉华、简永旺在“云水谣”河道上违规经营水上娱乐项目做出行政处理的程序也不当;因此,公诉机关认为南靖县镇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是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依据不足。辩护人龚志飞提出梅林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并无执法权限,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简汉华明知梅林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在“云水谣”景区进行巡查整治,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巡查整治工作,被告人简汉华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是违法的,明显不属正当防卫。综上,简汉华的行为虽有违法,但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汉华犯妨害公务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简汉华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邓云珠
人民陪审员张仁杰
人民陪审员林荣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