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的其他费用双方共同承担”,其他费用如何认定? 2024-07-31 04:23:58 转自:丽姐说法案号案由:抚养费纠纷案号:(2021)鲁01民终1963号审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民事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1-03-11审理程序:二审数据来源:普通案例(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一审诉讼请求王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乙给付原告学杂费等支出12750元。2.判令被告王某乙给付原告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的抚养费33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认定事实杨某某与王某乙于2010年1月7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子女安排”约定:女儿王某甲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男方每半年探视一次,孩子若有其他费用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杨某某与王某乙离婚后,王某甲现跟随母亲杨某某在某某村居住,王某甲现在某某中学上学。某某中学出具证明,原七.9班王某甲七年级(初一)第一学期已交学费6000元,第二学期5475元。2020年5月22日,原告母亲杨某某向某某中学支出王某甲初二上学期生活费5500元,2020年8月30日原告母亲杨某某向某某中学支出王某甲初二上学期学费6000元。一审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与王某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每月抚养费的给付数额,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份的抚养费3300元,被告同意给付该费用,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第一项诉求,王某乙与杨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婚生女的抚养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并明确载明“孩子若有其他费用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孩子父亲的王某乙应当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现王某甲在某某中学上学,支出较大,杨某某支付了王某甲初一和初二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共计22975元,根据杨某某和王某乙的离婚协议约定,该部分费用应由杨某某和王某乙共同承担,该费用主张的权利主体应为杨某某,但杨某某将该权利转让给了王某甲,被告亦未提出权利主体不适格的抗辩,同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和方便当事人诉讼,法院认为王某甲适合向王某乙主张该费用,王某乙应承担22975元费用的一半11487.5元给王某甲。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甲生活费和学费11487.5元。二、被告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甲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的抚养费3300元。三、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主张王某乙上诉事实和理由:1. 11487.5元的学费和生活费属于抚养费的范畴,其不应当再额外支出该费用,且被上诉人现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应再收取学费,被上诉人提交的学校证明不符合证据合法形式要件,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支出,一审判决上诉人支出额外的学费、生活费是不合理的;2.上诉人虽未在一审中提出被上诉人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但一审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直接认定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该费用,违背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是错误的。被上诉人辩称王某甲辩称,其就读的不是私立学校,学校的学费为1万余元,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完全无法满足其生活和学习需要,且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产生的其他费用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裁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王某甲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以及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王某乙应向王某甲支付生活费和学费11487.5元是否适当的问题。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然涉案的离婚协议系王某乙与杨某某双方签订,但双方的女儿王某甲系本案抚养费纠纷的利害关系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有权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向王某乙追索抚养费,故被上诉人王某甲作为本案一审的原告,诉讼主体是适格的。其次,王某乙主张王某甲提交的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合法形式,不能证明其花费;经审查,王某甲提交的学费交纳证明系由其所在班的班主任出具,并加盖了某某中学财务专用章,基本符合证据的合法形式要件,结合王某甲的学习生活情况,其系某某中学学生的客观事实,该证据应为有效证据,且该交费事实又由在案的微信交费凭证相佐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王某甲在某某中学就读期间需交纳相应的学费及生活费共计22975元,并无不当。最后,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王某乙与杨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的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约定,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依约履行。该离婚协议书载明,“孩子若有其他费用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应包含子女在就读期间产生的学费和生活费,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由王某乙承担王某甲支出的学费和生活费22975元的一半,即11487.5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赞 (0) 相关推荐 继承人擅自处分房屋遗产,其他继承人该怎么维权? 随着房价居高不下,继承案件中涉及房屋继承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父母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去世之后,子女出于家庭关系的考虑不会立即分析遗产,此时就会出现在世一方擅自将房屋处分,可能是卖给案外人变现, ... 92岁老人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法院不予准许 案号 (2020)鲁01民终8247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孙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收养关系;2.判令被告孙某乙补偿我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 ... 【抚养权篇】离婚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给对方,我现在还能要回来吗? 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给对方,我现在还能要回来吗? 答: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是双方作为孩子抚养人的法定权利.一般说来,双方是可以协商签订协议书,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如果协 ... 离婚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方拒绝探望需给违约金,是否有法律效力? 来源:转自法律公园 2017年6月,车某与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5岁儿子车某某随母亲成某生活: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车某每周六下午和每周日上午在不影响车某某学习生活前提下可自由探望,如成 ... 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随母姓,男方反悔不配合,法院这样判! 编者说: 王女士和宁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王女士有权将儿子改姓为随母亲姓.之后宁先生一直未按协议约定协助她办理儿子变更姓氏的手续.王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宁先生配合王女士将孩子小宁 ...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儿子女方有居住权,男方提出不得带他人入住能支持吗? 来源:丽姐说法 案号 (2020)浙10民终3133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个案不具有指导性,仅供学习研究使用)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一审诉讼请求 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 ... 离婚协议约定的7个要点(附协议范本)(附:普法内容&常识视频)[@裸嘢李 转] 以下图文源自网络 源自法务之家 首语 <离婚协议书>该怎样写才更完善?很多人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只关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其实,以下这些问题也要注意,不能忽视或者遗漏: 1. 户口处理 ... 最高法: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子女的财产,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履行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辑 转自:法务之家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 ... 最高院: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子女的财产,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履行 问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 ...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子赠给子女,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能反悔么? 一.基本案情 黄小鸭(化名)与李大鹅(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女儿李小丫(化名).2017年9月30日,黄小鸭与李大鹅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 ... 离婚协议约定补偿款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案号 (2020)沪02民终9716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甲女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甲男支付甲女2,100万元;2.判令甲男支付甲女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