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中的涉税问题(五)继续经营与资产处置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以前所签订的合同仍需履行。比如,销售货物的合同,建筑合同等等。换句话说,企业的经营活动并没有因为进入破产程序而完全停止,但继续经营必然会产生新的税费,对于这些新产生的税费,破产管理人应按税法的规定代为申报缴纳。
且进入破产程序后,剩余资产的处置,比如,机器设备、土地房屋等都会产生相应的税费,因资产处置产生的税费,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按税法的规定代为申报缴纳。
以上费用应从《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费用中支付。
如果破产管理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但罚款的对象不是破产管理人,而是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原因很简单,一是税务机关没有权力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处罚,因为法律没有这样的授权;二是虽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但作为纳税义务人它还是存在的。
当然了,由于破产管理人的原因对破产企业所造成的损失,按《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作为债权人(包括作为税收债权人的税务机关)可以起诉破产管理人,要求赔偿因没有按时申报缴纳税款而被加收的滞纳金,以及加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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