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商品归类征文活动之参赛经验谈
虽较原定的3月10日迟了两周有余,第二届商品归类征文活动终于在昨天公布了获奖名单。尽管后又不知何故匆匆删贴,但仍要恭喜我的同事何碧瑜获得了本届一等奖(可惜忘了截图)。
随后,不少粉丝通过各种渠道询问我是不是没有投稿,在此统一回复:本人于春节期间耗费了三天时间及数杯奶茶,著有《为发酵型蒸制面制品修订协调制度的可行性研究》一文并投稿参加了此次活动,虽主观上自觉立意远较首届高远,但无奈客观水平有限, 最终连入围资格都未获取,故将此次稿件置于文末,感兴趣者可自行评鉴,从文风、结构与体例上比较其与本届获奖作品存在的差距。
当然,未能入围虽存遗憾,但自己在写作过程中亦颇有心得,故在官方公布获奖名单后对参与的征文题目——“蒸汽加工面食的归类问题”——的写作思路进行一些非官方的评析。
首先,该题涉及的归类问题其实并不复杂,所以自己在写作过程中首先遇到的难题反而是对所讨论商品的称谓选择——直接采用题干的“蒸汽加工面食”虽是一种方案,但因该名称并未体现对此类食品归类具有关键影响的发酵特性,故经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其在我国较为标准的称法其实应为“发酵型蒸制面制品”,也就是自己在文章标题中所使用的名称。当然,在实际行文过程中,反复使用“发酵型蒸制面制品”这样冗长的表述也会影响读者的观感,故还须根据具体语境加以精简。例如,在讨论此类商品与品目19.02之面食的关系时,可仅强调其发酵的属性而简称为“发酵面制品”;在讨论其与品目19.05之烘焙糕饼的关系时,则可突显其蒸制的工艺而称作“蒸制面食”。
其次,就是确定相应的归类分析思路了。事实上,此类商品的归类无外乎两种观点:一是较为稳妥地判定其既不符合19.02品目注释关于“未发酵产品”的规定,又不属于品目19.05的烘焙糕饼,故应作为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归入品目19.01;二是认为品目19.05烘焙糕饼所包含的范围实际较广,除了焙烤食品外,也包括通过油炸、蒸制等方法制得的类似食品,再不济还可从合理性的角度适用规则四的最相类似原则将之归入品目19.05。反复权衡后,自己在实际行文时选择了前一种思路,并在此基础上对为发酵型蒸制面制品修订协调制度及其注释的可行性进行了讨论,特别是引用了协调制度前身之一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中的有关条款作为论据,可谓一种新的尝试。当然,后一种思路也可以有很多论述的角度,包括19.04品目注释中“油炸面团”的排他条款,我国食品分类系统关于焙烤食品的规定,以及中西饮食文化的比较和他国归类裁定等。事实上,此次小何的一等奖作品就是根据自己的建议采用了后一种思路(实可谓双重保险)。
此外,该题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即我国现行《税则》非常勉强地将19.02品目条文中的“pasta”译作“面食”的问题,这本来是一个很值得单独拿出来讨论的课题,但就本次征文来讲,自己一直没能找到适当的插入位置,故为不影响全文结构的平衡性,不得不“忍痛割爱”,只在注解中对此简要提及。
最后附上自己的拙作。(注:附件为图片文件,非会员有水印,可点击保存或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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