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P+DRG将席卷全国医院 你准备好了吗?
《红楼梦》第二回,借冷子兴之口说出了贾府外华内虚的现状:“如今生齿日繁,事务日盛,主仆上下安富尊荣者尽多,运筹谋画者无一;其日用排场,又不能将就省俭。如今外面的架子虽未甚倒,内囊却也尽上来了。”因此,请出了王熙凤来管家。
如今,我国的医保基金就面临相似的窘境。虽说家大业大,可花钱的地方也多,如果一味任凭大家乱花钱,也难免要把内囊翻上来了。医保局就充当了“大管家”的角色,开始了医保支付手段改革。先是2019年5月在30个城市试点DRG,继而2020年10月又在71个城市“试水”DIP分值付费。
不少医生开始疑问,DRG和DIP到底是个啥?不仅这两个概念晦涩难懂,各地的DIP还各有特色,让人近乎崩溃。近日,四川省医保局等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结合点数法付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声称要建立具有四川特色的医保支付体系。
DRG大家应该都有所耳闻,属于舶来品,在国外已经实行很多年。DIP则是我国首创,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产物。
DRG,传统意义上是按照临床路径相近、医疗资源消耗相近的原则,把同一组病例“标准化”分组的医保付费方式,同时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医院自觉有效控制费用的过快增长、控制成本。
DIP是用一个模糊数学的办法来解决医保支付的问题,实际上包括了按病种付费和总额预算管理。模糊了病种费用与医疗机构收入之间的关系,按病种分值来计算每家医疗机构最终获得的医保基金支付额度,就将统筹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促使医疗机构结成“命运共同体”,彼此之间相互监督和约束。不同的病种有不同的医疗费用,虽然每种疾病的支付标准很难确定,但可以找到不同疾病之间成本的比例关系,依据当年基金情况及实际服务供给情况,按照类似积分制方式进行费率的确定。
网上流行着这么一个比喻,比较形象地描述了DRG和DIP的关系:有两个年轻人,一个年轻人(DRG)家里有钱,毕业了之后,一步到位,直接买了一套150平方的大房子;另一个小年轻(DIP),家庭条件一般,工作后先买个小房子或者租个房子过渡一下,最终还是要买150平方的房子。根据中国的现实,买小房子、租房子的人更多,一步到位的人很少,但最终目标是一致的。
根据医保中心介绍,在国家正式下文试点DRG的前一年,即2018年,四川省已经开始DRG付费改革试点,截至2021年5月,已有13个地区加入试点。
试点工作虽取得了成效、积累了经验,但也存在DRG分组、权重等标准不一,DRG结算流程和规范性不高,推进进度不平衡,改革实施效果可比性不强等问题。因此,特制定上述《实施意见》,来确保全省DRG付费改革标准、规范、科学和统一。
细看文件名称,可以看出其与DRG、DIP还不尽相同。以往国家层面发布的相关文件,主要涉及三个主题: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而四川省医保局发布的《实施意见》,既包括DRG,同时还有点数法付费,貌似要将两种方案杂糅在一起。
根据《实施意见》,第一条是保障基本,医有所保。坚持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逐步推进统筹区域内实现一体化。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做到“病有所医,医有所保”,降低个人负担,提升参保人员获得感。也就是说,统筹区域要保证年度医保基金不超支,控制总量。一句话,医保基金量入为出,还要做到病有所医,医有所保。
江苏省淮安市作为先行者,早证实了DIP的控费有效。淮安市采用传统的按项目付费模式时,参保职工次均住院医疗费年增幅达到39.6%。
启动付费方式改革,运用“工分制”原理,实施DIP后,参保职工次均医疗费年均增幅降为2.5%左右,远低于全国和全省同期平均增幅。
为何四川省不直接照搬淮安市的DIP的方案,而是提出要建立具有四川特色的医保支付体系呢?
主要还是因病种、治疗方案组合问题。DRG国家医保局1.0版有618组,而DIP国家医保局1.0版超过1万组,广州DIP做得比较好的区域,也要超过4000个组。
四川省DRG试点城市攀枝花的经验证实,或不需要那么多组。根据攀枝花医保局统计,根据2016、2017年的223411个病例,DRG分组626组,入组223151例,入组率99.88%。因此,2019年调整为684个组。
攀枝花2019年医保支出增长率为5.1%,远低于2014~2017年的10%年增长率。攀枝花的试点结果,四川省其他区域可以仿效。
根据《实施意见》,为应对接下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四川省医保局提出如下做法:
1、为优化分组效能,DRG病组次均住院费用,应按照统计学原理,考虑数据分布等相关因素,对疑点费用、极端费用等按照规范要求裁减,总体裁减比例控制在10%以内。对于DRG组内例数过少的,可以依据近三年费用,参考全省同病组次均费用进行裁减。
2、综合考虑重大政策调整和医疗服务数量、质量、能力、风险金等因素,通过协商谈判,科学确定医保基金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支出总额预算,支出增长应当与经济增长相协调。分别确定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出总额预算。因政策变动、疾病暴发等客观因素,导致医保基金支出发生重大变动,总额预算应给予合理调整。
在支出总额预算中,预留一定比例的风险金后,再扣除包括门诊特殊疾病、药品单行支付、门诊统筹、统筹区域外就医、家庭医生签约费等特定项目支出后,剩余作为统筹区内医保基金支付DRG点数付费总额。DRG点数付费总额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公开,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谈判一致。
3、医保经办机构为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时,按月度预结、年度清算。医保基金月度预结医疗机构的费用,应按照DRG点数付费计算的月度支付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
4、建立健全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与DRG点数付费年度总额相比,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支出总额有结余或超支,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留用或分担,比例由各地制定。
5、医保部门要建立DRG点数付费监管体系。加强数据分析,强化过程管控,建立完善智能监管系统,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多方协同共治。
一些先行地区,通过改革实践DRG+DIP,较为具体地勾画出了医、保、患三方共赢的景象,如沈阳、广西、厦门。
从浙江、江苏、安徽、福建、内蒙等省医保局文件看,DRG+DIP已经在全省推广。DRG+DIP可以扬长避短,达到1+1>2的效果,推进中国价值医疗发展,未来很有可能成为全国其他省市的主要医保付费方式。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