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伟华法官:为什么要重视对诈骗罪的研究?

诈骗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犯罪,也是构成要件最为复杂的犯罪之一。有研究德国刑法的学者学者指出:“纵观《德国刑法》分则的规定,第263条诈骗罪可以说是最复杂的构成要件。这不仅体现在该条规定在篇幅上要长于其他大部分构成要件,更重要的是,诈骗罪长久以来一直属于学术研究的重点,司法判例也在为数众多的案件中对诈骗罪的各个构成要件要素进行了极为精细的规定。在当前的刑法教科书和刑法评释书中,诈骗罪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是篇幅最长的章节。在德国法学教育和国家司法考试中,诈骗罪也历来是教学和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德国判例刑法(分则)》,王钢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9月第1版,第194页)在我国,诈骗罪的认定同样是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诈骗案件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多的案件,也是最容易出现冤错案的刑事案件。冤错命案因其案情重大,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非常严重,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高层的重视。而诈骗类的冤错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较难区分,不容易被发现和纠正,而且同样的错误容易被复制,使得这类冤错案件往往成批出现,其牵涉的对象比冤错命案更广。因此,诈骗类冤错案件对司法公信力造成的损害同样不可小视。
诈骗犯罪多发于经济生活领域,与市场主体的民事、经济活动交织在一起。司法机关办理诈骗案件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既严格依法惩处诈骗犯罪,又要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成经济犯罪处理,坚决防止把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诈骗案件认定不准、处理不当,就会影响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损害公民、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失去人身和财产财富安全感。加强对诈骗罪的研究,办理好诈骗案件,对于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产权和各类市场主体,稳定市场预期,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家安心干事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国各级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强产权和企业家保护政策的精神,依法纠正了一批涉产权冤错案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张文中案、赵明利案、耿万喜案都涉及到诈骗罪的认定。从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诈骗类冤错案给涉案当事人及家庭带来的巨大伤害,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巨大威胁。
1.张文中案
张文中是物美集团创始人。1983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数学系,随后又在中科院系统科学研究所、美国斯坦福大学攻读博士及博士后。1994年,张文中在北京创立物美商城,并开设了第一家超市。2003年,物美超市成为第一家在香港上市的民营零售企业。2006年,物美集团迎来发展顶峰,成为全国最大的民营流通企业之一,引领着中国零售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创新。
然而此时,张文中却被卷入一起刑事案件。2006年9月11日,张文中被有关部门电话约至指定地点接受调查。2009年3月,张文中被法院以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服刑期间两次减刑。2013年2月刑满释放后,张文中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5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于2018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集团)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冤案不仅使张文中失去长达七年的人身自由,也使物美集团受到重创。从张文中2006年被带走后,物美就开始了10个月的停牌期。在此期间,物美先后取消了与花旗集团签订即将实施的8600万美元新股配售协议、收购江苏时代超市50%股权等多项既定计划,筹划中的天津家世界一揽子并购计划也失败而终。2015年,由于经营压力的剧增,物美更是直接采取了在港退市的措施。从年报中看,其2012至2015年净利分别为6.02亿元、4.59亿元、3.95亿元、2.47亿元,连年下跌。冤案使物美集团失去了重大的发展机遇。
2.赵明利案
1994年8月,时为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厂长的赵明利,因涉嫌诈骗被鞍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后执行逮捕。1998年9月14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明利犯诈骗罪。同年12月24日,千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宣告赵明利无罪。宣判后,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1999年6月3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明利先后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2015年7月21日,赵明利因病去世。此后,其妻马英杰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2019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赵明利诈骗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赵明利无罪,原二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
从赵明利被抓算起,过去二十四年,赵明利冤案才得以昭雪,而此时赵明利已去世三年多。
3.耿万喜案
1986年6月25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耿万喜犯诈骗罪。1986年10月7日,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耿万喜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耿万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耿万喜在服刑期间及出狱后先后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耿万喜仍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决定提审本案。同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耿万喜诈骗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耿万喜无罪。
因为冤案,耿万喜坐牢四年,申诉三十二年,才最终获得清白。
上述冤错案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但是,我们不能认为,我们只有这么几起冤错案,这些案错案的出现是偶然的。这种“非法律人士都可以看出错误”(张文中语)的冤错案,却要历经十余年甚至数十年的反复申诉才能得以纠正,本身就说明一些错误的司法理念、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在部分司法人员心中根深蒂固。
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不能进行认真反思,吸取教训,类似的冤案还会再发生。司法机关应当通过这些案件举一反三,对过去办理的类似案件进行系统梳理,纠正一批冤错案,更要加强对冤错案的防范,切实防止类似的寃错案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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