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上可否平价置换货物问题

1、税收上可否平价置换货物问题

天津公众号粉丝: 亲爱的房老师您好!请问您,我们单位和另一个单位换货,平价卖出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吗?以前工作中,有过类似的业务,税务不让平价,是加价卖的。老师,我查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会核定销售额,我理解的是我们不属于这些,可以根据实际业务,平价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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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公众号粉丝,是否可以平价置换货物或销售货物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增值税一致。

这里并不禁止价格偏低问题,但需要正当理由。什么是正当理由呢?就是非此不可的意思。比如说,因经营需要,甲企业看中了乙企业的货物,想用自己的货物与之交换,但不让乙占便宜,其坚決不换,除非甲以低于原值或市场价格才可以。以上就属于甲企业可以低价处置货物的正当理由。否则,税务局有权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给予核定。

你们应该按以上思路处理相关问题。

2、职工挂靠其他单位缴纳社保可否个税扣除问题

武汉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咨询您一个事情。公司的经营地在武汉,同时在深圳有一个办事处,办事处的员工想在当地购买社保、公积金,这样就需要找中介机构挂靠或者是找别的单位挂靠购买,请问这种挂靠式的购买在申报员工的个税时,社保、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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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公众号粉丝,由于在职职工缴纳劳动保险手续,都需要单位办理,劳动保险公司收取单位缴纳的费用时就会将发票开具给单位,并列缴纳纳明细,来证明个人已经缴纳,在网上可以查阅到。挂靠其他单位支付,也是员工实际缴纳了劳动保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里并没有对个人缴费的方式进行限制,只要实际缴费并有支付凭证,即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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