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如何计算?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3点: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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