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于昨日读完了这本400多页、13章的书,感觉颇有收获。为了将这种收获巩固下来,真正的化为自己的东西,特写此篇读后感。
刚拿到这本书,纯黑的封面,很有法律的气质,而且作者的艺术协会委员的身份,也让我对这本书更加好奇,这本书会有多大程度上的艺术范,法律又如何与艺术气质水乳交融?带着这样的疑惑,我翻开了本书。
再版前言中,开宗明义的讲述,本书用的是一种事实研究,区别于另一种应然研究,旨在辨异,而非求同。在这里我就被吸引了,实际上在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常怀着这样的困惑,学中国法制史的目的何在,仅在于以西方现代法律制度标准,在中国古代法中找出相似的制度么,从而让感觉到对于中国来说,西方的法律制度也是可以接受的?我对这样的目的感到质疑,毕竟学中法制史的学生也都是法科生,这样的教育是否有点多余。而且这种研究标准应用到中国这样一个独特文化里,是不是有些不合适宜,君不见,由奥卡姆剃刀所引起的宗教和哲学的分离,宗教乃是启示,而哲学则被理性所占有。且根据辩证法来说,是否要根据不同的领域适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不过再进一步想一下,就像前言中梁先生所引用的有关加尔墨达的“视域理论”融合说的一样,中国古老文化自然给身为中国人的我们留下了极深的影响,那么现代社会从我们出生开始就对我们有着更持续、更直接的影响。在这样两种影响下,又能如何保证在辨异时所用的研究方法科学与客观呢?带着这样的疑问,我的目光移向了本书的正文。
第一章的名字叫做“国与家”,作者也是从这样一个词来入手,辨析东西方文明的不同,并追溯到文明的肇启之时,这种方法让我想起托克维尔在《论美国中的民主》所讲述的,“假如我们能查清社会成员的经历,观察他们历史的最初痕迹,我丝毫不怀疑我们能从他们中发现他们的偏见、习惯、主要感情和最终构成民族性的所有成因。”梁先生的方法也大抵如此,将文明追溯到青铜时代,并区分于西方的文明产生的标准,即文字、铁器的使用、地缘取代血缘关系以及城乡分离。大胆的将青铜时代认为是古中国文明的形成之时,说其大胆,主要是刚才的标准时马恩提出了,而在89年那样相对拘谨的学术环境下,梁先生此举确实颇为大胆。那么梁先生这样的标准是否合理呢?在我看来,对这样一种标准的批判继承确实是理性的。从本书的个人、治乱之道和礼法文化这几章,都能看出血缘关系的影子,比如说孝的宗教化,不孝为十恶之首,还有《胡适口述自传》中,亦可见到“读书人一碰头便要叙乡里、攀宗亲、谈祖籍”,还有有宋之时,民间对修家谱的热衷,所谓三世不修谱为不孝,凡此种种,无不体现了家文化的影响。当然,这其中也有疑问,当我们阅读小说时,也常遇到贵族,这是否意味着西方中血缘关系的影响力可以和中国类似呢?当然不同,而且相聚深渊,在中国,家并不仅仅是一种组织,更是一种伦理实体,长辈对于晚辈拥有绝对的权利,正“所谓父母在,不敢私其身,不敢私其才”。而西语小说中,家长权要远逊于中国,西方对个人的最终在古中国语境下是不可想象的。言归正传,正是由于中国文明源于一种人与人关系的变革而非技术的变革,使得东西方的文化方向开始分野。
用梁治平中的话来讲,“历史前提不同,结果也就不同。”
家国合一,使得中国没有产生西方意义上的个人,更不用说权利,个人只能是依附家的,家是国的最小单位,国当然勿用考虑个人之权利,他所要考虑的也仅是家的利益,如何维系家的存在,于是礼便应运而生。
学过高中历史的都不应忘记,这样一个词,“礼崩乐坏”。中国的青铜时代就是按照这样一套秩序维护国家的,上下尊卑等级森严,老幼,兄弟,君臣,父子,夫妻之间都有着一套严密的规矩,这样的一套规矩既是政治的需要,也是一种文化的要求。这样的一种文化体现了古人的古老自然观,这里需要将自然观和自然法相区分,这里略去不谈,有兴致的可以去本书的第十二章翻看。古老的自然观中有一种思想,叫做天人合一,我们与自然是一体的,应当顺应自然的规律,由着就推出了家的合统性,个人是父母所生,亦当遵循父母,也就是孝,以孝为根基,家就得到了维系。再者自然之中四季轮转,草木枯荣都是有着规律的,那么作为自然的一部分,人也应当有规律亦即秩序。这样的一种文化似乎可以说得通,但是其根源何在呢?梁先生的观点是,中国文明的发源是在于一种与鬼神沟通手段的独占,由礼器在中国文化的地位便可观之。勿要忘记古时先民对于自然的一种盲目崇拜,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盲目崇拜,拥有与鬼神对话的人才能统治先民,因此,自然便成为了古代统治者的合法与合统性依据。
除了以上所述,梁先生还对形成西方法律文化有着重要作用的个人、商人和法律职业进行了考察,先从分析中国王朝体制出发,从文化和社会的角度分析以上因素并未使中国古代产生类似西方的私法文化。而其中的义利之辩、无讼、礼法文化、还有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几章,都是对中国古代文化的深刻分析,并且附上了案例。
但是就我感觉,这本书也并不是没有疏漏之处,其一在于,梁先生对中国儒墨道法四家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却独独漏了对中国古代影响亦异常深刻的佛教,使得全面性上稍微有些瑕疵。其次,正如梁先生所言,本文是从大传统所言,即从官府、统治者和精英的角度上去看待问题。对于小传统,就是宋明以来的民法却有所疏失,这点借鉴《儒林外史》便可得知。
书评写到这里,对于本书我的理解又得到了加深,倍感愉快,如果有同样阅读本书者能与俺进行进一步的交流就更愉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