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跑路,业主如何收回房屋?

业主把房屋出租后,租客跑路的情况时有所闻。因为租客跑路失联,租金肯定是无法收到了,然而租客仍就占据着房屋,屋里还有租客的各种家私用品,对于守约的业主而言,既无法收到租金,又不能出租给新的租客,损失一天天扩大,怎么办?

对于居民个人租户而言还好,一般租客的物品不算太多,以业主提供的家私为主;而对于写字楼业主而言,情况就很不同,因为房屋可能就是空的,各种用具都是租户按照办公要求添置用于业务需要,可能还有一些物品价值较高,轻易处置极易引发纠纷,甚至招致诉累。

要防止出现这种尴尬状况,需要在两个环节把好关,真正发生这种情况时,从容处置。

一 合同签订把好关

条款明确的租赁合同是保证不出现这种尴尬的前提,没有合同,只有君子协议,恐怕不好办。签订合同时以下事项要做到:

1、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

业主和租客签订合同时,对延迟支付租金或者逾期支付租金时可以解除合同。实际上,这条已经有法律支持了。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又没有正当理由,业主已经获得了合同解除权,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当然这也需要在合同中注明,约定逾期时长,逾期的处理等具体规则。

2、明确约定房屋腾退的条款

包括解除合同时的腾退,不支付租金又失联情况的腾退条款,腾退处理方式,费用承担等事项。这样在真的发生跑路失联这种情况时,有明确的依据。按照约定进行腾退操作,避免招致纠纷。

3、合同要公证

有了这些条款,还需要让这份合同具有可执行性。最好的方法就是公证。根据公证法,合同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九)保全证据;  

这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有了公证,对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明确了,具有证明力。

这一步非常重要,这是为遇到需要收回房屋时的打好基础的

没有这一步,后面的步骤无法执行,又会回到这种尴尬境地:要么当个好人,蒙受损失(失联的人可能不会再回来补交租金给你),要么做个“坏人”,把租客的东西给处置了,比如放街道拐角垃圾桶。。。这不但要做“恶人”,还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 租客跑路后

租客如果没有按时支付租金,需要主动了解发生了什么情况。如果无法联系租客,房屋也紧闭大门,那可以判断租客失联跑路了。这时候可以认为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立,房屋腾退条款可以适用了。

这时候需要进行公证证据保全。联系公证处进行具体的保全操作。

1、催告

按照民法的精神,任何事情需要对方进行相应的行为时,先通知对方。在这里,就通过合适的方式,比如快递、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在合理期限内如果无法联系,比如快递拒收、电子邮件没有回应,电话无人接听或者停机状态,则可判断为失联状态;而如果能够联系,则给予相应的时间缴纳租金,如果人能够联系,就是不缴纳租金,同样可以解除合同,并执行腾退条款。

2、房屋腾退公证

在公证人员在场公证的情况下,按照约定将物品打包、贴签并保存到约定的地方,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比如请人清理等。只要确保这些腾退操作是约定在合同中并且是在经过公证的,则免去了纠纷的可能。

最后,可以高兴的迎来下一位租客!

三 案例

甲公司是一写字楼的出租人,在以往的租赁经营中,经常出现租户租约到期后锁门跑路或者失联,房屋无法腾退,也无法顺利续租的情况,导致遭受损失。

2016年4月,甲公司与新租户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如果乙公司不按期交纳租金和物业费,经催告仍拒不交纳或者失联的情况下,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出租房屋收回;明确用于催告的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腾退出租房屋的条件,以及房屋中存放物品的处理方式。

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几个月后,乙公司以“内部装修”为由突然关门,迟迟不营业并无法联系。2017年1月30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决定单方收回租给乙公司的办公场地,并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现场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员面前,甲公司的代理人按照乙公司留下的联系地址、电话和电子邮箱,拨打电话、以特快专递发出催告函及催告电子邮件。10天后,特快专递被退回,电子邮件也未收到回复,符合合同中对于“经催告失联”的认定情形。

2月10日,公证员审查核实相关情况后,决定对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现场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公证员和其助理来到租赁办公场地,会同居委会工作人员、甲公司工作人员一同进入现场,进行物品清点,全程进行录像。公证员对于现场物品进行贴标、编号、登记、装箱并密封。清点完毕后,公证员及其助理和在场人员在物品登记清单和现场记录上签名,清点的物品交由甲公司按照合同处理。

公证员起草保全证据公证证词,经审批后出具了公证书。

甲公司顺利收回了出租房屋。

法律点评:

为何签订合同要进行公证?这是公证对材料的要求。公证法第28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司法部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 – 2020》也做了类似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如果没有对合同进行公证,则无法确定合同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房屋腾退的处理是否为有效的约定。同时,基于无法知晓真伪的权利义务关系,公证处无法进行腾退操作的证据保全公证。因此,做好合同的公证是事情得以圆满处理的前提。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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