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废法的施行,对企业环保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此次修改固废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二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目标责任制、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明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三是,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
四是,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统筹城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五是,完善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力度。明确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基本要求。
六是,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规定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等内容。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转移数据和信息,规定电子转移联单,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七是,健全保障机制。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用地、设施场所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八是,严格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比如有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

1.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2.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
3.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
4.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
5.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

危险废物管理方面

1.新增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要求
2.新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义务
3.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

强化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

1.细化了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义务
2.新增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处理的义务
3、确立了电子电器等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

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的特别关注。
1.普遍加大了罚款金额
新固废法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幅度,具体见下表:
2.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
3.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
4.明确了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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