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员二维码”和“警察身后写名字”其实是一样的

报道中称,“数字警察”已率先在行动及交通管理处的执勤警员中开始试运行,然后还要逐步推广至南沙全区。
也就是说,警方将执勤警员信息数字化,每位警员配备一个专属的“警员码”,并佩戴于右上臂处。每一个和警察打交道的人都可以掌握警察的信息,警员在警情处置完毕后,将主动出示“警员码”,相关当事人可通过扫码了解警员信息,并对警员的执勤工作作出评价以及提出建议。

我们可以想像出一个情节,交通警察处罚完交通违法行为人之后,笑着说:我这有二维码,对我的处罚不满意可通过这个投诉,里面都是我的信息。
报道称,“数字警察”具有警员身份识别、警务行为管理、警务作风评议、警民沟通桥梁等四大功能。
看了这篇报道,感觉到这个分局确实想了很多办法,那四个功能确实都能达到目的,令人耳目一新。
当今的时代,警察面对的是人们不断增强的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警察的所作所为要经得起法律和公众的检验,这是确保警察工作质量和强化警察公共关系的重要环节,但这不等于人民警察个人信息可以广而告之。
首先,警察职能的特殊性要求警察个人信息具有隐蔽性。
警察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国家行政力量,主要职责是同那些反社会、反人类、反秩序的行为斗争。维护治安的特性就是要求对方必须怎样,如果对方不这样就要采取强制方式。每一个警察依法所做的工作没有自己一丝利益,但警察往往会成为违法者发泄怨恨的对象,全国每年发生的袭击警察案件近万起,因此刑法中增加袭警罪。南方某知名城市一个公安分局的“数字警察”把警察个人信息完全暴露在公众面前,增强了警察人身风险,他们声称还要推广到分局所有部门,势必会造成更大的风险,尤其是对国保、技侦、刑警等警种的风险更大。
其实,人民警察服装上的标识设置是一种法律行为,除公安部外任何机关不得擅自设置。
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的法律,人民警察实行统一的制服,警察服装标识的设置权在公安部而不是地方,不能说一个分局想怎么干就可以怎么干。
人民警察着装规范之外的一切标识物都是不规范的,这个公安分局疑似警用服装根本不是人民警察着装范围。
在这个不规范的服装上面再增加一个“二维码”,更显得不伦不类,隐藏着很大风险性。
前些年山东某地把交通警察的名字写在了反光背心后面,交警成为被人辱骂和嘲笑的对象,连一点个人的尊严都没有,这种做法已经被上级纠正。南方某知名城市某分局的做法和这个同出一辙,只是时代不同,但效果是一样的。
其三,这事件在国际上无先例,不具有认知度。
报道此事的媒体称,“警员二维码”乃是全国首创,对树立南沙警队形象,打造南沙公安特有名片具有重要作用。其实,这个不只是全国首创,应该是世界上也从没有见过。但是,请相信,国际上不会有采取这样做法的警察机关。
我们倡导创新,但创新的目标不是为标新立异,而是增强效率和质量。
我们提倡要重视民意,但也要尊重民警的个人尊严和人身权不受侵犯。
创新这个词儿确实是好词儿,但要注意效果,效果不好或者可能带来风险的创新还能叫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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