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出具已付工程款发票的,应予支持

——在该案中,发包人请求承包人出具已付工程款发票,一审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相关内容为由未予支持。最高法院认为,发包人已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承包人也已收到该款项,因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关键词:|发包人|要求出具|已付工程款发票|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案情简述:

在本案中,发包人认为,对于其已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该出具发票。一审法院认为,《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承包人出具发票的义务。因此发包人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发包人也不能以承包人未提供工程款发票为由拒付拖欠的工程款。

最高法院认为:

发包人已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承包人也已收到该款项,因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相应数额的发票,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该项判决正确,予以维持。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36号“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遵义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载“微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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