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艇和救生艇阀降落和登乘装置的检查和检验要求

救生艇
1.检查艇体的一般情况,艇体情况良好,无破裂、受损、变形,钢结构(特别是艇钩及坐板)无过度腐蚀:
2.舭部扶正把手,扶正索连结情况良好;
3.环艇设置的链环状可浮救生索状况良好,无老化、霉烂;
4.防荡索的连接和快速释放布置正确、可用;
5.舵板及基座架、螺旋桨、油箱情况良好;
6.救生艇属具齐全、有效(饼干淡水、烟火信号、急救药箱等),过期的属具没有存放在艇上;
7.艇内舾装件情况良好(浆叉、浆、桅、帆等);
8.救生艇机启动试验,并作正、倒车离合试验,油箱有足够的燃料,外观干净,无漏油;
9.反光带已按规定张贴;
10.相应位置已粘贴IMO标志;
11.救生艇外的标志清楚、完整:开敞式救生艇应在艇的外部标有艇号、尺度、定员数(按实际属具配备)、船名:对于封闭式救生艇还要求在其顶棚的上部标有船名或呼号或 IMO No及艇编号;
12.艇机的备件和维修工具完整、可用;
13.检查船舶航海日志,查看上次救生艇放至水面的日期,公约要求常规救生艇至少每三个月降落至水面一次,对于自由降落的救生艇至少每六个月降落至水面一次,对于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要求每月降落至水面操纵一次,如果在航海日志中所记录的放艇试验的日期超过了上述的规定,则验船师应要求进行放艇试验;
14.救生艇的修理要求
如在检验中发现救生艇的严重缺陷,验船师应立即提出修理要求:
  • 小缺陷如表面鼓疱、擦伤或轻微表面损伤可根据制造厂说明书的要求在GRP表面上予以修理;

  • 重大缺陷,例如裂纹、穿孔、加强部位的断裂等需制造厂或维修站有经验的人员进行修理,修理后应进行满载负荷试验;

15.尽实际可能对浮力箱或固体浮力进行检查;
16.尽实际可能对耐火救生艇的检验与试验;
  • 检查自供气系统的气瓶压力、各开口的密性情况及透气系统,不必将气瓶的气体释放进行效用试验,当气瓶压力低于原气压90%时,应重新充气,气体应为空气,绝不能用氧气;

  • 操作说明是否张贴在控制位置附近;

  • 确认喷淋系统随时可用;

救生艇筏降落和登乘设备
1.结合艇的试验检查艇架装置所有滑轮、滑车、卸扣、艇索及活动零部件处于良好状态,并有可靠的防护保养(如涂油脂);
2.检查并试验手动与电动联锁装置;
3.检查甲板到登乘梯顶部或从登乘梯顶部到甲板的过渡应设有扶手,且处于良好状态;
4.确认撤离滑梯降落和登乘设备能由一个人在登乘位置展开;
5.艇架金属结构件和固定零部件的最大耗蚀量超过原尺寸10%或有裂纹,显著变形时,应予换新或修理:活动零部件(滑轮、滑车等)最大耗蚀超过原尺寸10%,销轴的最大耗蚀超过原直径的6%或有裂纹,显著变形以及滑轮轮缘裂纹应予换新或修理;
6.降落装置进行了对强度有影响的修理或改变后应做2.2倍安全工作负荷的强度试验;
7.登乘梯踏板应无损坏,表面应有有效的防滑处理,边绳无严重拉毛或破断痕迹;
8.对艇筏降落站和登乘处所由应急电源供电的应急照明,对艇架回收限位器及弃船警报系统进行效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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