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发生这种情况,被省高院指定立案审理!
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并进行了司法确认,还能够反悔再进行诉讼么?看案例……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粤民再220号
案情简介:
林某与东莞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5日在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因林某在东莞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双方就该受伤事故达成以下赔偿协议:由东莞公司赔偿林某330000元以最终并完全解决案涉纠纷,双方均不得再就案涉争议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林某当天又向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已向林某一方释明“当事人还在治疗过程中,现无法确认该事故所产生的具体损失数额,现在你们双方协商的数额可能会和实际数额有较大差距,你们是否确认接收该协议”,林某一方表示“清楚,我方自愿接受”。2015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审查后作出(2015)东X法立调确字第45号司法确认裁定书,裁定确认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该裁定书作出后,东莞公司已按时足额支付全部调解款项。
2016年3月,林某因伤情恶化,被实施截肢手术、残端短缩手术,经评定属五级伤残。
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东莞公司向林某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共计1173409元。主要理由为: (2015)东X法立调确字第45号司法确认裁定书所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并非申请人本人签字、签字的代理人未经申请人授权,系虚假委托代理,该调解书协议书严重违背申请人的真实意愿,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作出该裁定时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且协议书存在胁迫、显著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故应当认定该司法确认裁定无效或撤销该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本案事实所涉法律关系已经(2015)东X法立调确字第45号案件进行审查,其权利义务已经过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定,且双方均明确表示不得再就案涉争议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现原告再次就同样事实提起本案诉请,其当事人与(2015)东X法立调确字第45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亦实质上否定(2015)东X法立调确字第45号司法确认裁定书的结果,显然已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林某的起诉。
林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林某仍不服,到省高院申请再审:
省高院认为:林某主张其于2016年3月因伤情恶化,被实施截肢手术、残端短缩手术,经评定属五级伤残,起诉请求判令雄兴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173409元。对于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林某在签订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接受司法确认裁定时,尚处于治疗期间,伤情未达到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亦未预料伤情可能恶化甚至被截肢,在这种情况下与对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接受司法确认裁定。司法确认裁定生效之后,林某于2016年3月因伤情恶化发生了截肢、残端短缩手术,并被评定为五级伤残,依据新发生的事实,林某起诉请求雄兴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二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林某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13659号民事裁定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民终330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东省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文明种菜员:
通过案例,学习知识:
一、发生争议,双方调解后,持调解协议可以申请置换仲裁调解书或是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事后,当事人反悔进行诉讼的,法院会以重复起诉为由予以驳回起诉,即之前的争议已经处理完毕,不得再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救济。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四)确认劳动关系的;(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四)违反自愿原则的;(五)内容不明确的;(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四、如果双方发生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可以考虑到司法部门申请人民调解书,然后再申请司法确认。
五、本案例中,当事人获得再审,纯属是发生了病情恶化,被认定为发生了新的事实,即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仍按原协议履行,对林某显失公平,但如果这协议没经司法确认,以显失公平撤销则顺理成章,但确定过效力,再撤销不就是……
最终如何处理,还是等法院处理吧!唉,个人意见,如果真要重审,应该是减差更合理,即签订协议前的费用已经通过签订调解书的形式处理,现在只支持病情恶化部分的费用,劳动能力等级的差额部分,但很难区分,如果签订协议时已经有伤残等级鉴定的话,减差就好处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