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条文对照与解读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蓬勃发展,物业服务也进入高速发展期。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体系中一直使用“物业管理”,直到2007年的《物权法》才将“物业管理企业”变更为“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物业管理条例》中“物业管理”也同样更改为“物业服务”。
《民法典》之前,物业服务合同并未作为单独的有名合同列入《合同法》等单行法,而是散见于《物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中。《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新增了“物业服务合同”一章,足见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性得到很大提升。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一类典型合同,是随着城市建设与房地产产业发展与物业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应运而生的,也是《民法典》合同编乃至《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体现了《民法典》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指导司法实践对物业服务纠纷处理。《民法典》出台后,为适应民法典时代的到来,最高法院对原物业服务司法解释也进行了大幅修订。为方便大家了解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最新内容,今天特推送“物业服务合同”一章条文对照及简要解读,欢迎了解。(提示:点击图片可放大,浏览更清晰)
注: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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