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翻天了,这四类票据入账及税前抵扣,超过80%都会做错!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每天接触到的票据非常多,下面这几种票据入账及税前扣除问题,该如何处理呢,您遇到过吗?
 01  备注栏有金额的票据入账问题

大家看一下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交车辆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代收了车船税300元,并在备注栏进行了备注,那么这张发票怎么入账呢?是按价税合计金额2708.32元入账,还是按备注栏的总金额3008.32元入账?

解析:按3008.32元入账。

原因在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文件规定:保险机构在备注栏备注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可以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该笔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按车辆的受益对象进行划分)2555.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29

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300

贷:银行存款    3008.32

2、计提车船税:

借:税金及附加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300


 02  企业缴纳会费,取得的社会团体的统一票据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吗?
解析: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上图的社会团体的会费收据为财政部监制的统一收据,因此,可以按票面金额入账并税前扣除。
 03  预付卡的“不征税”发票是否可以在取得时入账并税前扣除?
解析: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购买时可计入“预付账款”等相关科目核算。
2、在发放或使用环节,凭借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比如,
给员工发福利的,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核算,凭借员工签字的发放明细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是赠送给客户的,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如果购买环节已经入账,可以用复印件代替)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属于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实际消费环节凭借相关单据税前扣除。按照其实际使用的用途、受益部门等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相关科目核算。
3、如果预付卡发给员工或者赠送给客户,在发放或赠送预付卡时完成对该预付卡的处置,即可计入成本费用等科目核算,如果预付卡企业经营自用,实际消费才是实际处置环节,应在实际消费后方可税前扣除。
04  在实务中,经常发现有的企业会取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企业取得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如何入账,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析:不能。

资金往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仅作为证明事业单位发生暂收款、代收款及单位与内部各部门、个人之间资金往来事项的票据。

主要特点是,收到这些款项,需要归还或转付,所以不构成收款单位的收入,当然也不能成为支付方的成本或费用,企业的账务处理,一般计入往来账款核算。

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比如高校出租场地给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给企业,企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日常工作中,我们大部分的业务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实务中,发票的特殊规定也比较多,比如有些业务需要备注栏备注相关信息才能税前扣除,有些业务发生的金额在备注栏进行体现,有些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开具的是“不征税”发票……

种种不同的形式提醒我们财务人员,收到不同情形的发票,一定要根据政策规定及业务实质来分析和判断如何入账,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切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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