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是否适用《海南会议纪要》的规定停止计息? 2024-05-01 11:13:33 来源丨保全部▍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执监495号,深圳市嘉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宝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案件当事人申诉人(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市嘉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宝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案情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罗湖支行)与嘉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分别为(2006)深中法执字第928号、(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576号、(2016)粤03执恢90号。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于2009年5月6日裁定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2017年7月18日,深圳中院作出(2016)粤03执恢90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深圳市金宝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钟公司),并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6)粤03执恢90号《关于债务本息数额核算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息核算通知》)。被执行人对此不服,向深圳中院异议。嘉贝公司认:裁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一般债务利息应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础,计算自2006年6月14日起至《海南纪要》生效之日止(即2009年3月30日),而非本标的债权转让给金宝钟公司之日(即2015年12月11日),亦更不是执行异议裁定确定利息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事实理由:《海南纪要》至今有效,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一般债务利息应当截止于《海南纪要》生效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的答复内容、有关指导案例等。《海南纪要》第九条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息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9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他字第21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本期第三篇推送)规定,根据《海南纪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亦应参照适用《海南纪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4号]规定,非金融机构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能否在执行中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受让日后利息的问题,应当参照我院2009年3月《海南纪要》的精神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执申字第108号执行裁定书明确了非国有企业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亦应参照适用《海南纪要》。▍裁判理由关于本案应否适用《海南纪要》的问题,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海南纪要》第十二条“关于《海南纪要》的适用范围”规定,不良债权转让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的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至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者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可见,《海南纪要》已明确限定适用的范围。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生效判决(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系由深圳中院于2006年4月18日作出,2006年6月3日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人为罗湖支行。故本案不符合《海南纪要》规定的应当适用的范围。嘉贝公司提出本案应当适用《海南纪要》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相关链接轮候查封的25个法律要点最高院:闲置土地被法院查封后政府是否还可收回?最高法执行局: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财产和17项规定E N D 赞 (0) 相关推荐 君致视点|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与实行方式 君致视点2021年6月第十二期 君致视点 一.股权让与担保的相关规定 SECTION ONE 股权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将股权过户至债权人名下,在债务人履行完毕债务后,再 ... 最高法院: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是否停止计息? 最高法院: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是否停止计息? 最高法院: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非金融机构受让人“受让不计息”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 资产界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在<海南会议纪要>及其后针对个案的答复确立的非金融机构受让人向国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自受让之日起不计息的特殊规则,只适用于具有特定范围的金融不良债权,需满足转让主 ... 匠心卓建(三十七)│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的原债务人通过管辖异议抗辩问题 案情简介争议焦点裁判要旨律师解读律师介绍 2012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 最高法院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最新答复:拟限制登报公告送达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1-15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变相买卖判决书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 ... 最高院裁判观点:合同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提起诉讼,管辖法院究竟是受让人所在地还...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46号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合金瑞公司向黄金辉.朱媛媛主张权利,系其替代了案外人温州翼龙贷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地位,同时合金瑞公司提起诉讼也应当根据<网 ...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附详细裁判规则)|民商事裁判规则 原创声明 今日推送文章,为文章作者授权本公众号首发原创文章,转载请在公众号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我们将不断创新文章内容,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民商事实务干货.转载请直接联系责任编辑.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 ... 最高院: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受让日之后的利息? 不良资产学堂 31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01 裁判要旨 不良资产受让人是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无权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根据<海南纪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国有企 ... 最高法院:金融机构转让不良债权后,仍然有权申请再审 已决债权发生转让时,申请再审的权利能否继续行使,这是一个困惑已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批复,受让人无权申请再审.那么转让人是否有权申请,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最高法院再审案例回答了这个问题. 另人 ... 广东高院:一般不良债权转让中非金融机构受让后不停止计息 "专业.品牌.团队"是我们的"亮点".专业:通过技术驱动法律.品牌:中国领先不良资产解决团队.团队:资深专业型团队,打造专业服务品牌. 可点击"不良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