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怕移民局严惩,雇主错误开除合法劳工,法官出手讨回公道!

移民局对于雇主聘用非法劳工的严厉惩罚应该许多人都有所听闻,除了最高20,000镑的民事罚款(每雇用一位非法劳工),还能祭出最高5年的刑期、无上限罚金,甚至是勒令歇业的处分。

也就是因为这样,使得许多英国本地的公司人人自危,宁愿以最严谨的态度来对待旗下的所有员工,确保大家都有合法工作的权利,也不想冒险雇用或续聘无法提出身份证明的员工。

一间名为East London Pizza Ltd的公司就是这样的(事实上他们就是大家熟知的Dominos Pizza达美乐比萨),他们原本有一位名叫阿夫扎尔(FahimAfzal)的员工。

阿夫扎尔来自巴基斯坦,最早进入达美乐比萨的时候,是个送货司机。

由于他的老婆是欧盟人士,所以阿夫扎尔持有欧盟家属签证。

随着在公司待的时间长了,阿夫扎尔慢慢地从送货司机,晋升到代理副理,然后又升到培训经理的职位,未来他将会是管理一家分店的经理。

然而,欧盟家属签证5年的时间很快就到了,阿夫扎尔准备要去申请永居。

这时候,公司的经理也意识到阿夫扎尔的签证即将要到期,所以也赶在他的签证到期前,前后分别发了两封邮件告知阿夫扎尔,要求他把自己已经提交永居申请的证明寄给公司,作为他还仍然保有合法工作权的证明。

(注:因为公司方面认为,只要阿夫扎尔在他现有签证到期前,递交了永居申请,那么他的现有身份就能无限期延续下去,直到新的申请结果出来为止。)

经理在邮件中给出了个期限,要求阿夫扎尔在该期限前把新的证明给到他们,这个期限日期就是阿夫扎尔的签证到期日的前一天(其实准确的说,应该要说是阿夫扎尔的UK residence card(英国居留卡)到期日的前一天)。

只不过,由于阿夫扎尔没办法太早申请,所以等到他递交申请并且把相关证据寄给公司经理的时候,已经是到期日当天了;

经理那边收到了阿夫扎尔的邮件之后,却发现附档怎么都打不开,也就看不到他所寄来的证明文件。

于是,公司方面由于害怕会因为导致雇用了非法劳工,遭到移民局的处分,就单方面决定要解雇阿夫扎尔,并且不让阿夫扎尔向公司内部提出上诉解释的机会。

而根据他们公司的内部规定,如果阿夫扎尔之后能把相关证据给递交上来的话,公司方面愿意为他安排一个职位,但是会是降级,而不是将他重新雇用回原本的职位。

收到公司的处置后,阿夫扎尔觉得非常不公平,决定把公司告上就业法庭(Employment Tribunal),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料,就业法庭居然站在雇主那方,当时的法官认为:

雇主不让阿夫扎尔对于自己的解雇,有向公司上诉的机会,这件事情并没有不合法的地方;

因为雇主有真实并且合理的理由相信,阿夫扎尔当时已经没有在英国合法工作的权利。

所以雇主可以根据《1996年就业权利法》(Employment Rights Act 1996)中所提到的“实质性理由”(substantial reason)来解雇当事人。

阿夫扎尔觉得就业法庭的审判结果很令人傻眼,就又把案件上诉到了就业上诉法庭(Employment Appeal Tribunal);

而这一次,他终于迎来了一些好消息。

就业上诉法庭的法官认为,就业法庭原本做出的判决,是存在“法律错误”(error of law)的。

因为虽然说该公司在那个当下,是有合理的理由来认为阿夫扎尔已经不存在英国合法工作的权利(然而事实证明该公司的推论其实是不正确的);

但若是当初他们能够给予阿夫扎尔上诉的机会,让他在之后重新上交相关的证明,再依此来撤销公司原先做出的解雇决定,让他可以恢复原职,那么也不会造成现在如此不公平的状况。

而且如此一来,也不会造成任何违法移民法的情况,更何况阿夫扎尔确实是持有英国合法工作权的。

法官认为达美乐比萨的公司内部政策过于不懂得变通,才会造成这种把明明有合法工作权的员工给错误遣散,甚至是要降级的现象。

于是,就业上诉法庭把这个案件再交回给了就业法庭,要求就业法庭必须重新听审。

→ 看完这个案件,你发现问题了吗?

事实上,对于非欧盟籍的欧盟家属来说(比如说是上面案件中的阿夫扎尔那样),目前来说一般是具有“自动”居住在英国的权利的,前提是他或她的欧盟籍另一半是个“合格的人”(qualified person)

关于“合格的人”我们在过去的文章有过解释,这边不再赘述:《入英籍的欧盟赞助人,家属可避开移民法拿身份,新条例本月底实施!》

只不过,对于绝大多数的欧盟家属来说,都还是会去申请这个我们俗称的“欧盟家属签证”,它事实上指的就是效期为5年的UK residence card(英国居留卡)。

看到这里,有些莎粉一定会感到疑惑,那这样自己为什么还要来申请这种“签证”,反正自己都有这种自动的权利不是吗? 

那是因为,有了这张UK residence card(英国居留卡),可以让欧盟家属来证明自己的身份,便于他们出入境、找工作、领福利等等……

(否则的话,当事人如何来证明自己是欧盟的家属呢?岂不是走到哪都要带着一堆文件,然后怎么也解释不清…)

但是回到上面的案件本身来说,如果探究到最根本来看,事实上当事人(也就是阿夫扎尔)的身份,并不存在着“到期”的情况;

唯一就是他的当时那张UK residence card(英国居留卡)到期了,所以他需要再去申请更换一张;

或者如果他想申请永居(已经符合在英国居住5年的要求),那么就去递交永居申请。

所以基本上来说,只要当时他的欧盟籍太太,在英国持续是个“合格的人”,而且他们俩的关系依旧维持着,那么阿夫扎尔就有继续居住在英国的权利,即便他还没有去申请永居身份。

这一点在法庭上,法官应该是要意识到的,否则就不会做出不正确的描述或判断了。

→ 那么这样,对于面临和阿夫扎尔类似情况的人,应该要怎么做?

一般比较常见的情况,如果是遭遇到雇主要求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当事人通常可以请自己的律师写一封律师信来向雇主说明自己的身份情况,确认自己依然具有合法工作权。

同时呢,对于这些欧盟家属来说,移民局一般是会核发一份“申请证明”(certificates of application),作为当事人已经递交有效申请的依据。

当事人可以把这份“申请证明”交给自己的雇主,并且附上相关说明,告知雇主自己是什么时候递交申请的,并且递交了什么申请。

这份证明从核发日期算起具有6个月的使用效期,若是6个月要到了还没有收到申请结果,当事人可以要求移民局再核发一份新的申请证明来作为向雇主证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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