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纷争, 死也需死对地方, 否则入土也难以为安?
在提到税务的时候,我们经常讲到“Domicile”(我们将它翻译为“居籍”)。
简单的说,“Domicile”指的是一个人认定为“家”或者有着“永久的家”的那个国家,那么一般就会认定为是“定居”在该国家。
也因此,虽然说一个人的国籍、一个人是不是某个国家的公民,或者说一个人是不是某个国家的居民、有没有该国的永居身份等等,都可能影响着一个人是不是“Domicile”在该国家;但其实如何判断“Domicile”却不是如此简单的表面定义而已。
就英国税局对于遗产税的规定来说,他们指出:
如果当事人去世前20年的15年中都住在英国,或者去世前3年都住在英国,就视为把英国当作当事人“永久的家”,因此当事人应该算作“英国居籍”,也就是“Domicile”是在英国。
我们再把“Domicile”的概念带到遗产分配上。事实上根据《1975年家属继承法》(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Act 1975)的规定,如果一个人对于自己过世亲属的遗产分配有异议的话,一般是可以挑战该亲属的遗嘱的(比如说当事人觉得遗嘱中没有分配任何财产给自己是不合理的),但前提是该过世亲属在去世时的“Domicile”必须是在英国。
换句话说,这个时候对于该过世亲属的“Domicile”判定就变得十分重要了。
一位来自英格兰韦布里奇(Weybridge)的44岁女子,她在2012年恋上了一位来自印度的成功商人,这个商人的名字叫做Baldev Kohli(后面皆称他为科利先生);而女子的名字则叫做梅利萨(Melissa Proles)↓
俩人相恋后,梅利萨在隔年的3月5日,就为科利先生产下一名女婴,女儿的名字叫做Amélie Proles。
梅利萨说科利先生非常喜爱他俩的女儿,还特别慎重地为刚出生的女儿办了一个庆生派对,并承诺说会好好地照顾这个女儿。
然而梅利萨所不知道的是,她眼前的幸福却是比她想象中要来得短暂。
女儿才出生的一年后,科利先生就被诊断出了口腔癌,并且没过多久癌细胞就扩散到他的全身,使得他最终在2015年12月于印度去世了。
或许是想要最后在自己家乡安享晚年,也或许知道自己剩的时间不久了,科利先生选择在过世前的一个月回到了印度;同时他也在过世前约两个月的时候立下了一份遗嘱。
令梅利萨感到非常惊讶的是,科利先生的遗嘱中并没有留下任何的财产给她和女儿;并且原来科利先生在印度一直有着另一个家庭,有着一位已经结缡了将近39年的妻子,俩人还生了两个儿子。
梅利萨说,科利先生告诉她自己已经离婚了,并且科利先生也答应过她要申请英籍身份(但显然地,科利先生并没有这么做)。
原来,梅利萨根本一直以来就是科利先生在英国的情妇,而真正的“正宫”其实是下面这位科利太太↓
事实上,科利先生去世前拟定的那份遗嘱把名下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科利太太。
梅利萨知道了事实之后根本难以接受,认为怎么样她的女儿也应该有资格获得一部份的财产,于是就向法院对该遗嘱提出了挑战,认为该份遗嘱没有留给她的女儿任何份额是不合理的。
而面对梅利萨的挑战,科利太太则说“梅利萨根本无权来提出这种挑战”,原因是“科利先生去世前根本不住在英国,所以他的'Domicile’不是在英国,因此这种挑战是不成立的。”
科利太太还说:“科利先生从来就没有选择'Domicile’在英国,而且即便他曾经有过这种选择,打从他决定回到印度去的时候,也已经代表他放弃了这个选择。”
→ 法官又是如何判定的?
在提到法官的决定以前,我们必须先看一下关于科利先生的个人生活。
科利先生1956年1月出生于印度,在1980年11月于双方父母安排之下和科利太太结了婚,婚后育有两子,大儿子今年38岁,二儿子35岁。
婚后科利先生在印度当地经营生意经营得相当不错,直到2000年至2001年间,他决定卖掉印度当地的一些生意并且开始转往欧洲发展。
从2002年起,他开始在英国发展他的生意,并且可以说是一直长期待在英国经营他的事业直到他生病过世。
除此之外,科利先生的两个儿子也从2002年开始陆续来到英国读书之后,基本从那个时候开始就主要都住在英国了。
法官在判定科利先生的“Domicile”是否在英国时认为,他的事业基本从2002年开始直到他去世之前,都是在英国发展的,他的财产基本上也都是在英国这边。
相较起印度,他反而是在自2006年至2007年间开始,就开始把他在印度的房产都给变卖了,除了他跟妻子在印度的那套婚房,那套婚房他只持有1/3的股份,剩余的都是属于科利太太的。
而在情感方面,科利先生其实告诉许多他的朋友以及他的医生和律师说,他已经和他的太太分开了,可以见得他跟太太的婚姻关系恐怕早就不太好了。
况且他的两个儿子基本上都待在英国,在加上那位刚出生的女儿Amélie也是在英国,不论最后科利先生和梅利萨之间的关系变得如何,可以确认的是他都想和他的孩子们(包括刚出生的女儿)维持良好且亲密的亲子关系。
相较起科利太太,其实科利先生早在2009年尚未遇见梅利萨前,已经和另一名叫做Fiona Sturley的女子有过婚外情记录,而且科利太太自2011年至2014年间,也几乎都没有和科利先生待在一起,可以说是各过各的生活,法官认为他们俩早就从2009/2010年起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了。
而且非常重要的是,科利先生在过世前回到印度的时候,种种迹象都显示他其实并没有打算永远地居住在印度,并且他是有打算要回到英国的,他回去印度的目的只是想要暂时的养病;只不过最后科利先生病得太重了,以致于他无法回到英国:
1. 科利先生在回印度前有告诉梅利萨,他调养之后会回到英国接受治疗;
2. 科利先生有向梅利萨表示对于他在伦敦Kingston投资的餐厅保持着高度的经营兴趣;
3. 科利先生有向他的医生表示自己要回印度一段时间,但是会回英国参加他已经预约的诊疗时段;
4. 科利先生有向他的朋友表示他要访问印度一段时间,但他的意思并无表达他不打算回来英国;
5. 就连科利先生立下的遗嘱,上面所写的也是他在英国的地址(而不是印度的地址);
6. 科利先生回印度前告诉他的律师他要离开英国12周的时间(而不是说他要永远离开英国了);
7. 科利先生甚至一直都在处理他名下两家投资餐厅的税务问题(这两家餐厅都是在英国),并且他告诉别人他的新联络地址也是英国的地址,而不是印度的地址。
总归来说,法官根据所有的相关证据最终认定科利先生早就将他的“Domicile”视为英国,而不是印度;即便他最终是在印度过世的。
法官觉得科利先生是病得太重了,最后才很遗憾地不能回到英国;而且即便科利先生最后真的是希望回到自己的家乡死去的,也不代表他放弃了自己的英国“居籍”(Domicile),因为这种状况下当事人可以说是出于无奈才不得已不能回到英国的,因此科利先生的“Domicile”还是应该视为在英国的。
也就是说,法官最后判定梅利萨是有权利挑战科利先生的遗嘱的。
→ 通过这个例子可以学到些什么?
对于科利先生的这个案件来说,由于有许多证据得以证实科利先生的“Domicile”其实应该被视为英国的。
但若是今天并没有这些证据呢?或许判决的结果就会截然不同了。
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可以看出来一个人最终选择在哪个地方度过余生,其实对于他/她留下的遗嘱甚至是这当中所牵连到的所有亲爱的家人,都可能起到关键的影响的。
从法官的判决内容看起来,科利先生最终选择回到印度,或许并不是为了遗产分配的目的,或者为了不把遗产分给他和梅利萨的女儿,法官甚至在判决中也说科利先生遗嘱中的财产分配决定很有可能是想感谢科利太太最终给予他的照顾(再加上把财产分给科利太太其实也等于给到了他的两个儿子);但是他的这个选择却很有可能导致他刚出生的女儿陷入任何份额都分不到的窘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