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吴专栏---汽车金融业务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老吴结合多年前某汽车厂家汽车金融服务业务(库存融资、商用车零售贷款、分期业务),根据业务运行情况及业务中发生的风险情况,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
我认为做汽车金融业务,不仅仅是为了促进汽车产品的销售,更重要的是控制好风险。其中,风险中的法律风险还是可以识别的,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可控的。咱们一起来看看老吴是怎么分析汽车金融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注:观点仅代表老吴个人,不代表官方立场。
一、库存融资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银行承兑汇票问题(资金问题)
1、经销商出现恶性骗贷的情况,如“刻假章”、“提供虚假贷款信息”等情况,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及中国司法实践和法院判例,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的相关规定。经销商骗取贷款行为达到法定标准的(见193条),构成《刑法》193条的贷款诈骗罪,构成该罪的,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贷款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规定,由犯罪分子个人赔偿因其诈骗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1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或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以下几种行为方式应当属于"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范围:1、获得信用贷款之后,恶意处分(例如大肆挥霍)贷款,导致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2、获得担保贷款后,未经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擅自处分业已质押、抵押、担保的财产、有价证券等,导致到期贷款不能偿还的;3、合法取得贷款后,因投资经营严重亏损等原因不能偿还贷款,携带部分贷款潜逃的;4、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就贷款用途有特别约定,却将贷款用于其他高风险投资领域,导致贷款不能偿还的;5、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就贷款用途没有特别约定,但没将贷款用于合法经营,却将贷款使用于走私、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的。
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经销商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如果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也不能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法院可以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单位贷款行为没有借助于合同形式--但这在实践中几乎是做不到的)。经销商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关处罚。
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如果业务人员发现经销或个人有上述不法行为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影响较大的,也可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法院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经销商违反商贷通的业务规定滥用授信额度或挪用商贷通资金时,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滥用授信额度是指经销商超过三方协议约定开出承兑汇票购车的行为。挪用融资资金是指商贷通经销商开出承兑汇票后没有用于购买汽车,而用于其他消费的行为。
经销商滥用授信额度或挪用融资资金属于违约行为,可以根据三方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经销商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公司与经销商协商解决损失问题,或者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合同法》107条至122条。
3、银行在未收到汽车厂家开票确认函的情况下,向经销商开出承兑汇票后,应如何追究银行、经销商的法律责任?
为了有效控制的库存业务风险,公司对经销商每开一笔承兑汇票,由汽车厂家审核有关信息,同意后向合作银行发出《开票确认函》,合作银行在审批额度内开票。
由于经销商和银行未按三方协议履行,因此经销商和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协议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内容,按约定执行。否则,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经销商和银行承担一定形式的违约责任。
4、汽车生产厂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但未按库存融资业务进行处理,进行了背书转让,相当于厂家收到承兑未发车,汽车厂家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现有三方协议,汽车厂家承担退款责任。
(二)合格证问题
1、经销商不取合格证,直接先销售车辆,违规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应如何处理?
经销商不领取合格证而直接销售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法规规定,无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如确已销售且未向金融机构承兑汇票,领取合格证,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向库存融资业务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相关法律《合同法》107条至122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三种方式。如经销商在未取得合格证,没有承兑银行汇票的情况下将车辆销售,必然造成银行汇票不能足额承兑,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经销商采取补救措施,立即承兑汇票,回赎合格证。如经销商不回赎合格证,则生产商有可能承担回购责任,在此情况下,银行及生产商均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经销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合格证质押相应金额的损失。
经销商在没有合格证销售车辆,属于非法销售。合格证属于车辆的产品合格证明,属于车辆的附属物,必须一起交付给买方。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没有合格证的情况下,为他人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承担行政责任,有关权利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公安机关车管所的注册登记。造成损失的,依法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合格证质押在银行,实物已销售,发生回购时,如何收回车辆?
在确定要求经销商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的前提下,由银行或汽车厂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执行程序收回车辆,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如果收不回车,依法确认经销商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合格证作为银行控制贷款车辆还款的方式,是否属于担保法范畴?
合格证质押不属于《担保法》明确规范的担保形式,不属于《担保法》范畴。不具有法定担保的优先效力。
当经销商不履行回赎合格证义务时,上述债务为一般债务。通过确认债权债务诉讼解决。
合格证尚在质押的情况下,实物已经销售并由汽车厂家产生回购责任时,如需要收车,由经销商承担违约责任。由汽车厂家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债权,由法院执行。
相关法律《担保法》53条、《合同法》107条至122条。
4、合格证质押不足时,汽车厂家承担什么责任?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汽车厂家未足额发车及合格证,导致合格证质押不足,汽车厂家承担相应退款责任;第二种,汽车厂家足额发车及合格证情况下,银行敞口金额大于合格证质押金额时,经销商未能偿付银行承兑汇票的,由汽车厂家承担相应回购责任。
(三)车辆实物管理问题
1、销售的车辆不上牌照,直接运营时如何处理?
销售的车辆不上牌照运营,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相关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111条、112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可以对违法者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2、融资车辆灭失或被盗的,经销商、合作银行承担什么后果?
第一种,经销商未投库存车保险的;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该损失应由经销商承担,由经销商偿付承兑汇票,银行将合格证退还给汽车厂家。
第二种 经销商投库存车保险的;由保险人(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经销商获得保险赔偿金后,交付给合作银行,如未足额偿付承兑汇票的,经销商补足差额承兑汇票部分。银行将合格证退还给汽车厂家。
3、在库存融资业务运行中,责任方不作为行为导致风险的产生或风险增加,依法如何处理?
责任方不作为导致风险产生或增加的情况下,在违约事实出现后,合同方均有减损义务,应当作为而没有作为的,不得对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减损支出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请注意:“如三方协议中一方违约,其他各方均有减损义务”。
相关法律《合同法》119条规定。
二、关于分期付款业
1、分期销售的车辆产权在分期款还清前产权约定属于厂家,是否合法?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分期销售车辆产权可以通过分期买卖合同约定所有权归属。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如出卖方对分期销售车辆约定了所有权保留,在车辆运营中出现事故的,根据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责任的批复》规定,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造成人身伤害的,由责任方负责人身损害赔偿。
2、对分期车辆办理以债权方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对分期车辆办理以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手续合法。
相关法律《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3、分期付款未结清时,用户(欠款方)将分期还款车辆转租、转卖时,应如何处理?用户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分期款未清偿,用户将车辆转卖的,应当通知债权人,即出卖方,债权人同意后方为有效。造成损失的,用户作为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提请注意:出卖方可以通过要求买受人将分期付款的车辆向出卖方设立抵押,以及在合同中加入清偿期间不得转让的条款等方式限制转让。《担保法》规定,抵押物处于抵押期间的,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抵押情况,没有通知、告知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
相关法律《合同法》第84条、《担保法》第49条。
如分期销售车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则债权人可以直接以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定用户的转卖行为无效。如分期销售车辆已经设定抵押,则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出卖人以出卖款清偿尚未支付的分期款,或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出卖人的出卖行为无效。
4、分期付款的车辆已办理保险,车辆出险后,汽车厂家能否优先抵偿分期款?
分期付款车辆办理保险后出险的,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受偿保险金。
相关法律《保险法》第24条。
第24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由于保险公司是受益人,因此福田公司不能优先抵偿分期款。
5、分期付款车辆销售后车辆出险、交通事故等情况,厂家是否承担责任?若有挂靠车队,挂靠车队是否承担责任?
分期车辆出现事故,厂家如为车辆所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责任的批复》规定,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挂靠关系与分期销售法律关系不同,如有挂靠车队,挂靠车队应当作为共同诉讼人承担赔偿责任。
6、办理分期付款售车业务时,若出现法律纠纷,诉讼地点(管辖法院)如何确定?若车辆办理诉前资产保全、强制公证执行手续,如何适用法律?
分期业务出现纠纷,诉讼地点一般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为主,也可以通过协议管辖方式约定管辖地,但是通常情况下应当与分期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密切联系。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公证执行可以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办理。
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18条至39条,《民诉解释》2条至67条,《公证法》第25条。
三、关于商用车按揭贷款业务
1、车辆已办理抵押,用户将按揭车辆转租、转卖时,应如何处理?
车辆抵押后,用户将车辆转卖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抵押情况,没有通知、告知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用户转租车辆的,因不涉及所有权转移,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限制程序,汽车厂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禁止转租的条款以及罚则。
相关法律《担保法》第49条。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以转卖款清偿车辆贷款,或者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抵押人的出卖行为无效。
2、办理车辆按揭时,名义购车人与实际购车人不一致,如何处理?
车辆贷款手续办理中,名义购车人与实际购车人不一致的,视为对厂商银三方协议约定买卖程序的变更,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达不成变更意见的,当时人各方可以解除合同。未协商一致擅自变更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合同法》77条至90条、107条至122条。
解除合同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解除。未协商擅自变更的,守约方可以就因合同变更而对自身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3、按揭车辆出险后,保险受益人及保险索赔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按揭车辆出险的,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受偿保险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根据事故情况有权决定是否扣留车辆。
相关法律:《保险法》第2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4、办理按揭业务时,若出现法律纠纷,诉讼地点如何确定?若车辆进行诉前资产保全、强制公证执行如何适用法律?
业务出现民事纠纷,诉讼地点一般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为主,也可以通过协议管辖方式约定管辖地,但是通常情况下应当与分期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密切联系。诉前财产保全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规定,公证执行可以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办理。
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18条至39条,《民诉解释》2条至67条,《公证法》第25条。
5、若厂家对按揭车辆发生回购后,车辆抵押登记的变更或解除,怎么办?
出现回购风险的,如车辆已经设立抵押,应当由抵押权人先行使抵押权。厂家对抵押权行使后不足清偿部分承担回购责任。
老穆说: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老吴这篇文章所涉及的内容就显得尤为珍贵了。给大家简单解释一下,本篇文章中库存融资业务指的是“厂商银”的三方承兑汇票业务。分期付款指的是不通过金融机构,主机厂直接为客户提供分期购车的业务,一般是用于针对强势的公交公司。再次感谢老吴无私奉献的同时,也请我们再一次把掌声送给老吴。多多留言,多多交流,多多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