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而论税之八: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如何确定?

禅房内,一炷香刚刚点燃,青烟袅袅腾空,房内檀香渐浓。

案几上,两杯清茶刚刚沏好。

年轻僧人问:师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吗?徒儿今日看了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觉得头昏沉沉,私下以为,只要算对了税,是不是没有必要细究这个问题?

禅师微笑说:徒儿此言差矣,时间是最重要的一个刻度,任何事情,如果没有时间做刻度,都会失去了意义。如果佛许世人亿万财富,世人必弹冠相庆,若佛说是千年之后,世人必将垂头丧气。

年轻僧人说:师父说得是,但徒儿确实很晕,如同一堆乱麻,理不清楚,希望师父明示。

禅师说:你先说说,你看了些什么?

年轻僧人说:师父,我给你念念,书上是这样规定的,你听听,这里面有开发票日,预收款日,合同约定日,收款日,劳务完成日。好多的日期,好像每个日期都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到底是哪一个日期啊?

(备注:财税36号文附件1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禅师笑着说:其实你已经找出关键时点了,为师就说一句,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这开票日,预收款日,合同约定收款日,实际收款日,劳务完成日五个时点哪个在先,哪个就是你要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年轻僧人呆了一下:这么简单!

禅师说:你再想想,是不是这个道理。

年轻僧人自言自语到:如果企业2017年2月1日签了一份施工合同,2月15日收到了预收款项500万元,2月16日开具了发票。

禅师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月15日。

年轻僧人说:师父你不是说哪个先,是哪个吗?2月1日签了合同呀?

禅师说:签合同日并不在你刚刚总结的五个时间点之内,不要把其他时点加进来混淆。

年轻僧人说:如果这个企业没有开发票,没有预收款、没有在合同约定收款日,也没有实际收到款项呢。

禅师说:那劳务完成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然如果它一直完不了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一直不会有,那估计就是烂尾楼了。

年轻僧人说:那如果完工了,一直收不到钱呢?也需要缴税吗?

禅师说:只要完工了,就出现了劳务完成日这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需要缴税的。

年轻僧人说:师父,我记得好像有个纳税必要资金原则,是说如果没有资金,就不应该征税。

禅师笑道:你把这个原则滥用了,纳税必要资金原则是指如果这个经济业务确实发生不了资金流入,就不应该征税。比如企业所得税重组中的特殊重组,对于股权支付部分就没有征税。但建造合同这笔经济业务并不是一个没有资金流入的业务,如果是因为企业或市场风险导致没有实际收到资金,不能套用这个原则。

年轻僧人说:多谢师父指点!徒儿明白了。

那柱香,燃了不及一半,那杯茶,入口刚温。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