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最高法院2020年度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件裁判观点
编者按
本部分案件观点是我所房地产部律师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数据来源,搜集整理了2020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347件涉房地产纠纷案件,加以分析、归纳后,筛选出部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裁判案例,对其进行了分类梳理及观点提炼。受撰写者认知能力及篇幅所限,所提炼、总结观点难免有遗漏或存在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本部分观点系由刘健、王晓晴、陈华夏、邹宝峰、卞建华、张桂艳、王金燕、耿国扬、李赛律师共同完成。为方便阅读,将分次发出,欢迎转载分享。
3、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土地一方基于合同无效,要求相对方返还销售房屋所得款项、支付房屋及土地占有使用费,实质系要求对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利益进行分配,属于应驳回起诉的情形
案情简介
最高院认为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6693号民事判决已判决双方签订的《联合建设协议书》及《联合建设补充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并认为双方合作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具备合法性,对于振华开关厂要求分配项目开发利益的起诉应当依法驳回。之后,振华开关厂又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请求第一项返还销售款项及第三项支付公建房屋租金等实质上是对双方联建房屋的利益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据此,原审法院认为振华开关厂以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对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利益进行分配,属于驳回起诉的情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2731号民事裁定书,济南市振华开关厂与山东昊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乐家世纪华联超市、山东金凤凰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4、合作一方对其分得部分房屋已进行销售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实施的房屋分配违反合同约定情形下,主张对房屋重新分配,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最高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诉至法院之前,太阳河公司已经销售案涉房屋153套,销售金额9000多万元,在太阳河公司已对自己分得房屋进行销售的情况下,再要求对双方房屋重新分配亦不符合本案实际。关于房屋实际面积的问题。虽然《分配方案》载明“以上为房屋面积分配的基本方案,最终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但在实际测量面积与《分配方案》载明面积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如何进行调整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事后双方也未就房屋分配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太阳河公司提交的《面积测绘报告书》载明测绘单位是2016年8月对房屋进行预测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测算形成的面积,即该面积仍并非竣工后实际测量的面积,且该报告形成于双方签订《分配方案》《6#楼分配方案》之前,太阳河公司以此为依据主张邦赛公司实际分得面积超出其应得部分,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在太阳河公司已对其分得部分进行销售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按照《分配方案》《6#楼分配方案》对邦赛公司应得房屋进行确认并无不妥。太阳河公司主张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应当对房屋重新分配的再审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测面积与分配方案不符,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