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监督案件的复查制度
1、《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2、《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3、《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提出的复查请求。
4、《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四十条 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5、高检民(2014)6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与印发《民事行政检察厅与控告检察厅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二次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第7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当事人认为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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