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夫做广播】来芜打工的爷爷奶奶屡被欠薪为那般?

前面的话

传媒倡导媒体融合,承蒙芜湖交通经济频率抬爱,

让凡夫“触电”当了一回电台评论员。

下面是根据上面的广播音频整理的文字,

希望朋友们多多指教。谢谢!

年关将至,又到了欠薪问题高发的季节。值得注意的是,如今的讨薪队伍中不乏老人的身影。近期有多位外地来芜打工的老人向芜湖交通经济频率《城市对话》栏目反映,称某些无良的用工单位恶意欠薪,他们向劳动仲裁和监察部门投诉,结果却不了了之。
应该说,这是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后,劳动力市场出现的一个新的问题。过去企业招人大都设有严格的年龄门槛,将很多中老年用工者拒之门外,但如今这种状况正在悄然改变。
一方面,经济的发展、监管的规范、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升,让用工成本水涨船高,不少企业都面临招工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很多老人退休以后,无论是身体状况还是工作能力,完全可以继续发挥“余热”;与年轻人相比,很多退休老人不仅有一技之长,更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生活阅历,加上本身就领有养老金,对薪酬要求不会太高,比较踏实本分,对企业自然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本来,如果企业善待这些求职的老人,劳资双方是可以实现双赢的。偏偏有些短视、无良、丧德的企业,企图钻法律空子,利用劳动监察存在的盲区,利用一些老人维权意识、法律知识的缺乏和对维权成本过高的畏惧,恶意欺负和欺诈这些老人,给退休老人再就业蒙上了一层阴影,不仅有违社会的公平公正,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相悖!
根据国家规定,法定劳动年龄是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劳动者的退休年龄男性是60岁,女性是50岁。在法定劳动年龄的范围内,劳动者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企业招收“童工”,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依据《劳动法》进行查处;但《劳动法》没有规定企业不能招收超过退休年龄的老人,企业招收退休老人并不违反《劳动法》,也无需给再就业的老人购买“五险一金”,这是一些企业乐意招收老人的重要原因。
这些老人与企业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由于劳动仲裁和监察部门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的,所以老人再就业被欠薪被侵权求助于劳动仲裁和监察部门,这些部门都无权受理。
但这并不意味着退休打工的爷爷奶奶们被欠薪就只该自认倒霉。像《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典》等法律便为他们提供了救济渠道。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可以看出,打工的老人被欠薪、被侵权“救济有门”,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都有责任和义务为他们维权。
需要提醒打工的爷爷奶奶们注意的是,退休以后再就业不能因为已经领有养老金,就只图多挣一点活工资,完全忽略安全保障问题。再就业的时候,虽然不能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合同一定要签,并在合同里明确权利和义务。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有凭有据地去依法维权了。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现行法律存在的空白和盲点,希望国家进一步重视老人参与社会发展的问题,完善老年人再就业的法律法规,消除打工的爷爷奶奶们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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