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告!关于公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7月16日,光明发布了关于征求《轨道13号线及沿线(含车辆段)项目(公明广场站—长春北路站区间)零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的有关规定,光明区拟定了《轨道13号线及沿线(含车辆段)项目(公明广场站—长春北路站区间)零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并经相关部门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
轨道13号线及沿线
(含车辆段)项目
(公明广场站—长春北路站区间)
零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本次零星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长春中路,西至公明天虹广场, 西南至维纳斯酒店,南至振明路,北至迎宾路,征收范围内的地块面积为 1371.47㎡,涉及国有已出让用地1宗,宗地编号为A634-0008。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建筑物共1栋,建筑面积为5140.35㎡。本次补偿方案中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补偿,包括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详见征收范围图:
征收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如与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或构筑(附属)物、其他附着物形成一个整体;或虽未形成整体,但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部分拆除后,征收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无独立存在价值,且其权利人与征收红线范围内部分的权利人相同的,可在本次征收过程中对征收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一并拆除,并按照本方案予以补偿。
征收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所对应的土地的权利仍 归属于原权利主体,不纳入本次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项目费用概算按本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原则测算,总金额以 项目立项安排资金为准,保障项目所需费用充足。
区政府征收房屋,区分不同情况按照本方案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及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以下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已经取得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价值)的补偿;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及其他 地上附着物(包括征收红线范围内和征收红线范围外,下同)补偿;
(三)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五)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六)符合条件的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征收奖励。
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 民政府令第 292 号)规定,结合本次被征收房屋情况,房屋征收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本次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被征收房屋(含已经取得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 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 着物(果树、苗木除外),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按照评估确定 的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三)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1. 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本体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搬迁费:
(一)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处理
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包括在建工程),执行国家有关担保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征收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偿还债务 签订相关协议,并按规定注销原抵押权登记。
被征收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 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 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并通知 被征收人。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注销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利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委托书。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 销手续,被征收人应当予以协助。
征收被查封的房地产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事项通知 查封机关。查封机关解除查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地 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未达成补偿协议及不履行补偿决定的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 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房地产评估价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及补偿费用支付期限等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 60 日 内可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 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 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区政府在法定起诉期 限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方法
1.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房屋征 收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 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 评估申请人。
2.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
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评估 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申请 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当指派 3 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 承担鉴定工作;不同意受理的,应当书面答复鉴定申请人。鉴定 组组成人员中房地产(土地、资产)估价师应当超过半数。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 追回有关款项,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 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
违反《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 人民政府令第 292 号)的规定,不当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同时 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被征收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骗取国家征收补 偿款而非法获利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由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 按照相关规定报区政府处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本次征收与补偿完毕之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