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征拆维权全攻略之行政复议
讲到法律维权,对于很多当事人来说,最为熟悉的便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拆迁人在申请规划许可证等文件、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行政决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只要当事人认为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均有权依法向管辖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讨论
1、关于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核准、项目备案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一般认为,这些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减损,没项目审批通过并不必然产生征地的结果,因此不属于复议范围。
2、关于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用地预审,是指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出具用地预审报告。一般认为用地预审意见仅仅是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中的一个环节,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3、关于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环境影响评价关系到周边居民的生活安全问题,是一种知情权和环境权,与被征地农民之间产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在该文件涉及项目相关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关于市县级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征地预告、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现状调查并确认调查结果、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征地听证、市县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对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和上报以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批材料等一系列程序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这些环节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不构成对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义务限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5、关于省政府征地批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6、关于市县级政府转发征地批复的通知,一般情况下,市县级政府的转发批复没有新增加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7、关于市县级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公告行为本质上讲是一种送达方式,作为省政府征地批复行为的组成部分,而非单独的行为。
8、关于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行为,程序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补偿标准和决定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级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级政府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征地争议的协调及裁决。
9、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这是一种行政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应审查如下内容
1、相关拆迁实施行为:
(1)审查被拆迁房屋评估的合法性,包括评估机构的确定、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和专家鉴定等内容;
(2)审查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包括补偿对象、利益相关人、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法,以及安置房源等内容;
(3)审查补偿安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包括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协商、谈话、协议,以及补偿安置的执行等事实情况。
2、作出行政裁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审查具体行政机关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认定、违章建筑处理、婚姻状况证明、共有产权情况、户籍人口证明、伤残证明、住改非,以及经营许可等内容。
3、行政强制拆迁的合法性:
审查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原因、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等内容。
复议决定的救济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予答复的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26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对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作者:马娜
盛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