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对招标投标的影响
2021年7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管理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对供应商来说,确实是一大利好消息。
以往供应商在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已经形成了一个固有观念:这是谁的标?可以抢吗?这不能说是供应商不懂法,大家都知道,既然是公开招标,大家都能公平参与竞标,事实上却受限于很多外部因素,国家及地方政府也出台许多相关法律法规,最近几年大家也明显感觉到,招标文件的资格性审查已经规范许多,至少大部分供应商能通过资格性审查,但对于供应商来说这还远远不够,技术评分、商务评分的指向性都会告诉我们,这是同行业某某公司才能满足啊!
对此,我们也是毫无办法,你说气人不?包括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出台后,市场公平竞争在现状短期内不会有质的变化,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对供应商来说,竞争的机会确实增大了,绝大多数的供应商是不会去质疑、投诉、举报的,其中有各种因素,怕得罪采购方、怕得罪招标代理公司、怕得罪背后利益方,这种情况对于业务范围有地域局限性的公司尤其明显。甚至质疑前需要先做沟通,取得同意后才会实施质疑,投诉?投诉那是不可能去投诉滴!每个公司都会权衡自己的运作模式对自身的利弊,在此我们不做讨论。
以下内容可能只适合小众供应商:
法律法规赋予供应商的权利:对招标代理公司质疑招标文件、招标代理公司未做回应答疑或未实质性改变质疑内容可向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不满意地方财政监管部门处理决定可向上级财政监管部门投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实际证据的,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内容摘录: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
以前有问题都是招标代理公司的,如今责任主体明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
对技术要求与商务要求的细分,现在至少方便大家质疑了。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第七条“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与第九条“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如果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能合理的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确实能提高采购质量,反之也会排斥大多数供应商,这是把双刃剑。各种质检报告漫天飞的情况下,对质检机构的监管越来越显得重要,有招标文件要求出具比欧盟出口标准还要高的质检报告,这种要求的招标文件让供应商“望标兴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能否起到规范采购需求,得看各地地方监管部门对此条款的理解与执行了。
之后我们再深入学习,根据实际招标公告解析来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对招标文件的具体影响。
中国式招标君愿和您共同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