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税务稽查:这都不是职工,补个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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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2019年春节期间,由于全员放假,老板临时请了一个可靠的老乡守门,守了约20天,获得收入约2000元。

这个看门人工作了20天,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相关社保事宜,其2000元收入到底是算工资还是算劳务费是直接造表发放,还是得凭劳务费发票入账此人需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或增值税现在税务稽查来了必须要求按照劳务身份要求老乡开发票,不得以工资表列支。对不对?我很困惑,希望房老师百忙中给予指点一二,不胜感谢。

这个问题其实可以归结为一点一一这个看门人,算不算贵公司的员工。

如果算员工,则直接造表发放,因为未超过5000元,所以不需要扣缴个税,雇员向雇主提供的劳务,按规定,也不缴增值税,如果不算员工,则需要凭增值税发票入账,按劳务费扣缴个税,应纳税额=(2000-800)×20%=320(元)。当然还要缴增值税,视各地代开发票的附征率不同而不同。

某税务检查人员认为,该看门人不算员工,理由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算建立劳动关系,就不能算公司员工。

因此,贵公司必须代开增值税发票,按劳务费入账。这种论调一听就知道很荒谬,但仿佛又有理有据,它到底错在哪里呢?

凡事须得研究才能明白,《劳动合同法》其实并不站在该税务稽查人员论调《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能推导出“如果没签订劳动合同,就不算建立劳动关系”,这是一个明显的逻辑错误,逻辑老师会反问你:“人出门应当穿衣服,如果不穿衣服出门,就不是人了吗?正确的理解是:建立劳动关系,决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非签订劳动合同,决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见、建立劳动关系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在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其结果并非否定劳动关系,而是处罚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该双倍支付工资。

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等情况,都不能成为否定劳动关系的理由。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就必然建立劳动关系,这一点不经诉讼是任何人都不能否定的,当然也包括税务人员所以,所以该税务稽查人员的观点是错误的。

那么,你作为公司会计应该如何把握劳动关系呢?如何认定一个人是不是本公司的员工呢?以什么规范为标准呢?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总局规范性文件,在涉及企业员工时,一直是直接使用“员工”“职工”“雇员”这样的概念,并未对其提出自己的定义,也就是说,税收政策体系对员工的概念没有特别的规定。在税务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就必须完全遵照《企业会计准则》来办。

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定义:“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该指南是财政部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核算时必须遵循!

从其对职工的定义可知,会计上对员工身份的认定,所坚持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

以贵公司为例来说,如果该看门人的工作是在“企业的计划与控制之下”,则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应该按员工定义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其作为员工处理,这是《企业会计准则》的明确规定。

看门工作属于公司最重要工作之一,必须在企业的计划与控制之下才能开展,所以,该看门人符合员工的定义,会计上应当作为员工处理。

会计不能仅仅因为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交社保,甚至没有登记入员工名册,就不把该员工作为员工核算。这是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行为。反过来说,因为该员工已经是员工,所以企业在合同、社保、员工名册上必须进行相应调整,由于在员工定义上,税务没有相反的规定,所以,会计应该旗帜鲜明地以《企业会计准则》为标准,将该看门人列为公司员工、计入花名册,造工资表发放工资,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也不能扣缴个税。

只要会计坚持了《企业会计准则》,则其会计处理就是完全正确、没有风险与没有错误的,在税收政策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税务稽查人员也无权自行否定《企业会计准则》的标准。

至于企业没有缴社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那是社保领域执法与管理部门判定与处理的事,在它们没有结论否定劳动关系之前(一般情况下谁也无法否定),税务上也必须按员工处理。

如果劳动与社保相关部门据此处罚企业的劳动合同、社保事宜,涉税处理也仅是罚没收入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进行纳税调增而已。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本案例只分析应对税务稽查,不讲劳动与社保稽查。

可见,从临时工、实习生、劳务派遣工到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属于员工,全部要按其工作实质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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