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重大融资启动前,必须考虑税筹风险(以明股实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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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老师财税工作室向平安信托融入2亿元资金,平安信托持有房老师财税工作室75%的股权,这是权益性融资还是债权性融资呢?

从“持股”这一形式看,这属于权益性投资,信托通过分取房老师财税工作室税后利润获得收益。但是,现实中没有信托公司会这样做。
分析融资协议,发现核心内容除了占有75%股权外,还包括房老师财税工作室不论盈亏,必须按年向平安信托支付固定红利900万元,3年后,老师融资咨询室的母公司恒企事务所以2.3亿元的价格赎回该股权。
以上内容,实质上否定了平安信托与房老师财税工作室“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占有股权不过是某种手段而已,其本质依然是“旱涝保收”的借款,如果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看,这次融资其实是债权性融资。房老师财税工作室及其股东3年期里总共支付5700万元资金使用费,这不属于“红利”,而属于“利息”,应该可以在税前扣除,由此少缴企业所得税5700×25%=1425万(元)。
对投资性质的认定,涉及1425万元的税款。但税务机关是否认这可是债权性投资呢?
这事在2013年9月以前的确不好办,如果税务机关直接从形式上判定这属于“权益性投资”,从中可以直接得出不得扣除的结论,并且企业还找不到多少可以争议的“抓手。按2013年税务总局一个文件的规定,这类形式上是权益性投资,但实质上是债权性投资的情况,可以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理解,不过所谓的实质重于形式,还必须满足税务总局提出的一系列标准要求,简言之:
(一)定期支付利息
(二)投资期满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
(三)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股东会上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满足以上五项,就可以按债权性投资理解,其利息可以扣减企业所得税,否则只能按权益性投资处理,将加大企业所得税负担。
就本例而言,虽然实质上是债权性投资,但第(二)点却不符合,因为投资协议约定:到期后由房老师财税工作室的母公司恒企事务所赎回投资,即母公司恒企事务所向平安信托支付2.3亿元。但按税务文件的规定,需要由房老师财税工作室本身赎回投资,即由房老师财税工作室向平安信托支付2.3亿元。
所以,本案例存在很大的不被认可为债权性投资的风险。为安全起见,投资协议应进行修改:三年投资期末,由房老师财税工作室赎回投资,并由房老师财税工作室的母公司恒企事务所提供担保。这样的修改才符合税法对利息扣除的要求。如果未来房老师财税工作室没有赎回的资金能力,则其母公司恒企事务所可以增资2.3亿元,与母公司恒企事务所赎回的效果是一样的。
由此可见,重大融资项目开始前,必须从不同角度确认风险,并结合业务情况和相关政策,聘请专业人士介入提前进行最优化的处理,以免在实施以后,被税务风险打个“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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