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并企业原遗留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问题

1、合同标的与发票项目不一致如何计征印花税?

亲爱房老师,有个小问题要咨询您下。我们公司与中国电信签订了信息化项目建设及使用协议。合同中也写明了租赁的标的物:通信线路也约定了租金。开具的发票却是:11%的基础电信服务费。请问这个合同要按照财产租赁交印花税麻?还是无需缴纳印花税。

亲爱的学员,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又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一般来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为主。但又不否认“发票”也是一种印花税所说的单据。

也就是说,应该以合同签订的租赁协议计税。当你的合同与单据表述不一致的时候,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如此说来,发票单据属于不纳税范畴,而合同属于纳税范畴,最终应该按最高税率计税。

2、被合并企业原遗留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问题

房老师现在我公司要被新成立的公司吸收合并,旧公司注销。我公司还有六十万的留抵,税务局说留抵不能转到新公司。实际上财务做帐只是换了个单位名,那留抵怎么能过来啊,希望房老师百忙之中給予指点。

亲爱的学员,你的问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文件精神办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2)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3)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你公司应以此为依据找税务机关办理抵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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