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房屋交易中再也不怕原房主不迁户口了!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了《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规定,在北京市各户籍派出所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户”,用于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人员落户,至此,房屋买卖中,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再也不用担心原房主不将户口迁出了。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其一【适用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的,户口无法迁出的,均可进入“公共户”
1、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2、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3、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4、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
其二【办理程序】
1、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监护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公安机关在做出户口迁移决定前,应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至“公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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