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委托代理合同已约定但尚未实际支付...

最高院:委托代理合同已约定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属于必然会产生的费用,可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承担

■ 法院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关于案涉律师费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根据中原证券公司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律师费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属于中原证券公司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发生的费用,依据《业务协议》第十七条的约定,该费用应当由瑞晨合伙企业承担。故一审判决关于案涉律师费的认定并无不当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关于律师费和保险费负担的问题。中原证券公司为实现本案所涉债权,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约定律师费916984元,并已经实际支付了40万元,按照《业务协议》第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约定,律师费作为中原证券公司为实现债权需要支出的费用应当由瑞晨合伙企业承担。双方对中原证券公司已经实际支付的40万元律师费应当由瑞晨合伙企业承担并无争议,双方的争议在于,中原证券公司尚未支付的516984元应否由瑞晨合伙企业承担。因律师费系必然会产生的费用,故瑞晨合伙企业和谭颂斌关于其不应当承担中原证券公司未实际支出的律师费516984元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于中原证券公司请求瑞晨合伙企业、谭颂斌和周娟承担律师费91698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案件索引

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谭颂斌股权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 2019年12月26日
审判人员:谢勇 万会峰 张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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