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稽查风险很大程度上讲是“人”的风险(以税前扣除凭证为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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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为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企业在扣除相关支出时,就有责任证明该支出是真实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这个举证责任就在纳税人。
企业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的证据,一般是指企业的会计处理及其凭证、经济与技术资料、规章制度等。
比如,公司开支了招待客户的餐费,则需要证明:餐费确已开支,宴请的人为公司客户,宴请工作与公司获得收入有关,宴请的开支处于合理水平。
为此,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就必须要具备:餐费发票、宴请客户名单陪同人员名单、招待标准符合制度要求等资料。这些资料作为证据,能够证明税前扣除的真实、相关、合理三性。
税务总局其实并没有明确要求所有宴请行为都必须提供以上证据,证据的唯一作用是给检查人员看。如果你判断,手里的证据在检查人员那里能过关,则没有风险;如果你判断,一旦检查人员死板一些,恐怕就过不了关,则存在一定风险。稽查风险很大程度上讲是“人”的风险。
就本案例而言,现实中,往往仅有一张餐饮发票也可能会得到税务人员的认可,其原因主要有三点:
1、是业务招待费是一项十分常见的日常开支;
2、业务招待费一般金额不大。(若有天价的招待费报销,还是最好准备足资料。);
3、所得税法规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按60%扣除,且不能超过年收入的0.5%,所以它对纳税义务影响不大。
因为大多数企业都会超标,就算查出一些也可能不会补税,从抓大放小的思想出发,实务中税务机关对其证据的要求往往不严格。但是,如果一项费用并非日常开支、金额巨大、对纳税义务义务影响大,则可能会要求较严格的证据。
比如,企业举办一次工作会议,其开支可能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会场及设备租金、会议餐费、劳务费等开支,这些开支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的证明上,就会比业务招待费要严格得多,企业就必须准备更充分的证据。
假如企业的工作会议选择在风景区召开,景区门票能否作为会议费扣除呢?
有些人认为,景区门票只能作为福利费处理,这是非常错误的。是福利费还是会议费,不取决于票据的类型,而取决于证据。谁说会议不能在景区召开,著名的庐山会议不就是在景区召开的嘛?
如果证据显示会议室租在景区之中,没有门票不能参会,则门票就是会议必要的开支,有合理性;如果证据显示会议室租在景区之外,没有门票也能参会则门票就不是会议必要的开支,合理性不足(此时,作为职工福利的话,可能导致福利费超标,还会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合理性不满足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就不能扣除)。
假如稽查发现企业在会议费中报销了景区门票,却无法提供会议室在景区内的证据,就可以不允许其作为会议费扣除。此时的认定事实就是“门票作为会议费扣除无合理性”,其证据就是“纳税人无法提供景区门票是必要的、合理的开支的证据”,这样,税务人员可以根据其职业判断,核定是否认可该门票是会议费的合理开支。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在核算自己的纳税义务时,结合实际情况、预计稽查人员要求而准备证据,这些证据有详有略,各不相同,比如:发票、收据、银行支付凭据、出入库单、开支明细、情况说明、合同、报告,等等。
以采购为例,许多企业在采购时,以采购发票为原始凭证,税务机关往往也会认可。但实际上,更充分的证明还必须包括入库单、检验证明等,并且最好与必要的运输费用构成证据链。
并非每一笔采购都需要如此全面的证据,证据不过是给检查人员看的,只要税务人员在检查时认同就行。一般税务人员会结合具体业务特点、金额大小、主观怀疑态度等情况,对企业提供的证据作出评价。如果税务人员认可其证明力则双方相安无事;如果税务人员不认可其证明力,纳税人就需要额外补充更充分的证据了。
按这个思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一笔采购金额1000万元的业务,税务检查人员对其的证据要求就会很高,纳税人最好把资金流证据、物流证据、价格证据、合同等证据资料准备充分,有备无患。但对大型流通企业而言,这可能只是很普通的业务,一张发票可能就能搞定。这完全取决于检查人员“个人”的怀疑与态度。
做事就是做人,税务检查中的风险,本质上也是“对人的把握”的风险。

当稽查人员怀疑企业的涉税处理时,企业就必须准备足够的证据。准备哪些证据呢?除非是税务总局明确提出标准要求的东西,否则没有标准,仅仅取决于这些证据能否说服税务检查人员、稽查局审理人员、将来复议人员、未来行政诉讼时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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