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奇葩”我的痛
先讲个故事:有个离婚几年的男人去世后,家人办理其女儿的财产继承公证手续,发现当初那份《离婚协议书》把“女儿”写成了“儿”,估计是离婚时心情不好,双方都没有发现。家人找到婚姻登记处,对方谢绝出具写错了的证明,理由是离婚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磋商后签字确认,登记处只是作见证,不能为里头的内容作证明。家人又找到派出所,得到几乎一样的答复。
这是我朋友的亲身经历。她原来以为这不过是小事一桩,毕竟谁系的铃儿谁来解,结果人家不是不能解,而是认为自己根本就不是系铃的人。我“将心比心”替婚姻登记处着想,觉得他们也不无道理,要是有人离婚后反悔,如法炮制拿协议书来要求修改,就会乱成一锅粥。但现在的问题是,协议书确确凿凿写错了,这件事不应该是一个“无解方程”。有人建议到法院去打行政官司,请求法院判决婚姻登记处出具证明,但她不以为然,行政部门自己弄错了,自己就应该纠正,却要当事人通过司法渠道才能获得救济,等于本来直接过桥就能从河东到河西,却要你去挖一条隧道。仅仅为开个证明,“大动干戈”去请律师、递状纸、找证据、费金钱,为一只鸡赔进一头牛,这样“曲线救国”的成本实在太高。
之所以想到这件事,是因为最近看到新闻里说,公安机关今后停止出具18种“奇葩”证明。我朋友要开的证明似乎就属“奇葩”一类。媒体对此好评如潮,我不太明白叫好的原因,公安机关减负,并不等于你自己少了麻烦,“存在即合理”,人们之所以要找公安机关或别的机关开这类“奇葩”证明,是因为有人要“奇葩”证明,否则相信不会有谁无聊到去开证明玩。
从法律的角度,谁出具“证明”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这18类所谓的“奇葩”证明,的确基本上没有法律效力,像要派出所来证明当事人汇款凭据的名字错误、是否结婚或离婚等等。但人都是“社会人”,从呱呱坠地起就纳入社会管理。“证明”满天飞,并不是群众的错,而是有关部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管理模式,使资源处于分散、碎片化状态。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整合资源,实现共享。在互联网广泛应用的背景下,这在技术上越来越不是什么事。因此,与其简单地宣布停开哪些证明,不如研究一下怎样实现管理资源的共享,否则只是将社会管理的成本转嫁到被管理者身上罢了。
群众抱怨“办事难”,关键在于很多“事”本来就不该群众自己去办,不少是管理部门的份内之责,内部共享一下信息就万事大吉。比如开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依法交警要扣留机动车并给予罚款,这样一来,就会生出群众交罚款取车的事来。而司机有没有开车的资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存档,通过便携执法仪就能查到,没必要因为司机现场提供不了就认定为违法。身份证的情况也差不多,如果觉得街头谁形迹可疑,对方只要能提供号码,警察现场就能查验,不必因为没随身带证就扣人。
过去还有更不合情理的。谁要是丢了身份证、驾驶证,补办时还被要求先在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又花钱又跑腿。我一直纳闷这种“遗失声明”的意义,一来看报纸的人本来就不多,就算看也未必留意到一般登在报缝里的声明,再说为什么一定是要登报,电视或电台广播行不行?二来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注销这类证件,当事人自己发声明并不能避责,“村佬打架——有个叉用”。群众增加负担,对社会管理毫无助益,有关部门为什么规定要这么做呢?
我朋友的问题到现在还无解,她犹豫是不是根据电线杆上的小广告,去办一张假证明,这严重有悖于她一直以来做一个守法者的原则,尽管公证处查验证明真假的概率几乎为零。相信许多人都有这样的纠结。媒体称这些停开的证明为“奇葩”,我却担心其他部门有样学样,一窝蜂跟着停开。金时的元好问说“当官避事平生耻”,但避事不为是从古到今官僚内在行事的法则。这边不开,那边还要,你眼里的“奇葩”就成了我的痛,管理者减少了麻烦,许多人却陷入无路可走的窘境。可以预期到的两个结果,一是群众的抱怨增多加大,二是街头的“办证”生意变得愈加红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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