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8期丨高额抚养费主张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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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司法实践中,高额抚养费的司法认定一直存在争议。本期案例争议焦点集中于未成人教育培训方面的高额开支是否合理以及义务方有无履行必要。本案认为,未成年人主张高额抚养费案件,具有未成年人既有生活消费水平居于高位的事实基础,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不宜作为参照标准。本案审理法院主要从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费约定的具体内容、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实际生活和教育需要、以及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这三方面入手进行审查,对高额抚养费的主张进行认定,具有一定可借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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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抚养费主张的司法认定00:0014:45

高额抚养费主张的司法认定

——李某甲诉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

要旨

父母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以及支付方式存在明确约定的,即便该约定明显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不应予以推翻。

对于争议较大的教育培训支出,抚养人之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既已参加的培训,应考虑到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之连贯性,原则上予以支持;对超既有范围的培训,实际抚养一方未能与对方协商一致的非必要支出,应视为其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作为未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分担范围。

对于实际负担能力的标准,应从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作出整体性的判断。对于一方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不能机械地以当前的收入情况作为确定抚养费的标准,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以及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加以判断。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乙系原告李某甲的父亲,被告与原告母亲肖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2月17日生育原告,后于2018年11月27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李某甲抚养权归肖某,随肖某共同生活,李某乙支付抚养费方式如下:对于李某甲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学杂费、校服费、校车费及保险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李某乙按照50%的比例承担;对于其它经李某乙认可的李某甲参加的兴趣班、夏令营等活动(目前李某甲在学的兴趣班李某乙均认可,新增课程需额外征求李某乙意见),李某乙按照50%的比例承担费用,肖某须提供相关活动费用证明;李某乙抚养费按月支付,每月不晚于第5个自然日前将当月抚养费支付给肖某,并一直支付到李某甲大学毕业独立工作生活为止;如有任意一期李某乙未按约足额支付抚养费,则李某乙同意变卖山东省招远市某101室的房产用以偿付,此偿付在售出后7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有欠款,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肖某可以就全部未付金额即时向法院起诉,并有权参照上一年度抚养费金额要求李某乙一次性预付剩余年度抚养费。李某乙同意单独支付李某甲2019年上半学期的学校收取的学费,共计人民币陆万元(¥60,000),此费用将在入学前直接转入学校账号。离婚协议书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已按照50%的比例向原告支付以下项目费用,共计支付71,807元:钢琴课及相关费用、英语阅读课、生日蛋糕及送礼、班费及学校学杂费、学校早点费、书籍、春夏校服费、芭蕾课及考级标准服装费、2019年年度校车费用、羽毛球课及集训、旱地冰球课程及相关费用、牙医相关费用、美术课、街舞课、年度商业保险、轮滑球课程及相关费用、游美夏令营、泉州古建筑游学团及机票、机器人学校集训、暑期机票及高铁费、室内滑雪兴趣班及集训、千岛湖夏令营交通费、玛蒂尔达音乐剧、2018年12月、2019年1月及2019年7月的餐费。
  除上述费用外,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原告还发生如下费用:书籍62元、电动牙刷牙膏276元、衣服777元、零食165元、芭蕾考级费用495元、机票(长春)1,460元、钙铁锌口服液184元、摇滚学校音乐剧780元、展览300元。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原告发生如下费用:旱地冰球相关费用4,740元、牙医费1,200元、钢琴课6,828元、学校学费及学杂费62,500元、班费500元、书包文具及服装2,749元,羽毛球课程费用4,500元,护眼灯1,999元,芭蕾学费及鞋子费用3,203元、舞台剧560元、艺术展320元。

另查明,被告已支付原告2019年上半年的学费6万元。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8,333元,共计33,332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为20,580.11元至48,728.56元不等。

2020年4月30日,被告与案外人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退工手续。该公司向被告支付服务年限经济补偿52,588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120,333.33元。

李某甲认为,李某乙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无故少给、拖欠抚养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欠付的抚养费42,168.50元及违约金1,054元;被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33年7月1日止,每年6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每年的抚养费177,000元。

被告李某乙辩称,不能以原告母亲肖某决定的标准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首先,原告提出的费用部分不合理,其中保姆费、兴趣班的衍生费用(如装备费、比赛费),被告不同意承担;看牙的医疗费,可以选择去公立医院治疗;旱地冰球课,学校也开设了课程,无需再重复报班;钢琴课,上课时长和授课老师的不同,收取的费用也不同;街舞课、暑期班是离婚后增加的课程,虽然肖某确实让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说要上街舞课,被告也同意了,但被告是认为没有报班的必要;校车费用,建议改乘公交车,原告已经到了可以乘坐公交车的年纪,而且因为要上兴趣班,很多时候无法搭乘校车。肖某都是等原告的花销实际发生后才告知被告,违背了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被告亦不认同肖某给原告报太多兴趣班的做法,被告更愿意花时间陪伴原告,而不是只是负责送原告去上兴趣班。过多的兴趣班,也影响原告的正常休息,有害无利。原告升学后,不会再有现在这么多兴趣班,按照现在的标准支付之后的抚养费,是不合理的。其次,被告无力承担高额抚养费。虽然被告的入职信中预期年薪88万元,但被告实际收入为平均每月27,000元。现在被告在外租房,每月房租需支出7,000至8,000元,被告还需赡养母亲,以及归还车贷。另因疫情原因,被告已被公司裁员,暂时无法回国,预计6月至7月回国后,才能再找工作。最后,原告的年花销最多20万元,被告同意每年承担10万元抚养费,从2019年12月起至2033年7月止,被告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8,333元。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原告提供的清单上列明被告已实际支付105,139元,且被告在照顾原告期间,还为原告支付过其他费用,故被告不同意再额外支付该期间内的抚养费以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沪0112民初742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甲支付截至2019年11月底的抚养费24,381元;二、被告李某乙自2019年12月起至2033年6月止,于每月5号前向原告李某甲支付当月抚养费1万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沪01民终864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抚养费金额虽高至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五倍,但该主张具有未成年人既有生活消费水平居于高位、抚养人具有负担能力和负担意愿的事实基础,故在抚养费金额的认定上应依次进行如下审查。

一、审查抚养人之间就子女抚养费约定的具体内容

原告母亲肖某与被告李某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原告应支付的抚养费进行了约定,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原、被告发生分歧的各项费用,应根据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结合费用的性质以及合理性等实际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1. 存在明确约定的情形

父母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以及支付方式存在明确约定的,即便该约定明显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不应予以推翻。

本案中,对于原告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因就学、医疗发生的牙医费用、学费、班费合计64,200元,因双方对该费用的负担具有明确约定,根据离婚协议书之约定,应当由被告按照50%的比例承担,故原告所提主张,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支付的2019年上半年的学费6万元,根据离婚协议书之约定,应当由被告承担,故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2019年12月起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年支付固定金额的抚养费,被告虽就抚养费金额及付款方式提出异议,但亦认可按固定金额支付,系双方变更离婚协议书载明的按50%比例结算各笔费用的支付方式的合意,本院予以采纳。

2. 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没有约定或存在理解歧义的情形下,则应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结合抚养人的实际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就其主张的合理性与否进行严格审查。

二、审查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实际生活和教育需要

在抚养人之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高额抚养费的争议焦点集中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方面的高频开支是否合理以及实际抚养一方有无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在读小学生,其参加的兴趣班、培训班、夏令营活动十余项之多,可谓“精英化教育”,在费用认定时应根据培训费的参与情况予以区分。

1.对约定时既已参加的培训费用

对于既已参加的培训项目支出,应考虑到该费用支出并未超出抚养人的合理预期,为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持续性和连贯性,将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影响降到最低,原则上该部分费用主张的合理性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对于原告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因旱地冰球、钢琴、羽毛球、芭蕾兴趣班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2019年1月原告支出的芭蕾考级费、冬令营(长春)机票合计21,226元,上述课外活动系肖某与被告离婚前,原告已确认参加的,且因兴趣班衍生的比赛费用、交通费用、护具等配套用具的费用,确系原告因参加兴趣班所实际产生的费用,金额及用途尚属合理,亦未超出合理预期。故根据离婚协议书之约定,上述费用应当由被告按照50%的比例承担。

2.对约定时尚未参加的培训费用

对于约定时尚未参加的培训费用,则应以抚养人之间充分协商为前提,这既保障了抚养费支付一方享有与支付义务相关的知情权,又尊重了未实际抚养的一方父母参与子女教育的权利。此情形下,实际抚养一方负有当然的告知义务,其主张费用时应就向对方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征得了对方同意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如抚养人之间未协商或协商不成,实际抚养一方仍坚持支出的费用,应视为其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作为未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分担范围。

本案中,在被告不同意为原告安排太多课外兴趣班的情形下,要求被告分担现有全部课外兴趣培训班费用不尽合理。故对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原告因购买书籍、电动牙刷、服装、零食、钙铁锌口服液、护眼灯、书包文具以及观看舞台剧、艺术展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原告主张的保姆费、餐饮费,离婚协议书对此并未作明确约定,且相关费用的支出亦未事前征得被告的同意,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50%的比例支付上述费用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当然,对于兴趣培训班投报较多的情形,必要时,可结合未成年人所处的年龄层次、教育阶段,做出是否征询未成年人意见的选择。同时针对该征询意见,就费用主张的合理性进行判断。

三、审查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

对于实际负担能力的标准判断,应从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予以考察。其中,义务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客观上可能存在浮动性和不确定性,但合理范围内的波动不应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产生影响,有无负担能力不能单纯考察某一时间结点的收入水平,而应对支付义务人的整体收入能力进行判断,短暂性的工作调整而收入减少并非必然导致抚养费标准的调低。支付义务人存在固定资产或存在其他财产性收益的情形下,也应视为具有负担能力。

本案中,对于被告的负担能力,不能单纯地以其当前失业的状态加以判断,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以及所从事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予以认定,且被告现亦同意支付每年10万元的抚养费。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的教育费所需较高,但其父母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且系其父母离婚前已形成的费用水平,根据原告现有的教育费用,并结合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的生活费及医疗费,本院酌定被告每年应承担原告抚养费12万元,由被告于每月5号前向原告支付当月抚养费1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7424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独任法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陈献茗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864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潘静波、俞敏、许洁

编写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陈献茗、黄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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