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1、在诉讼中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

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己方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3、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或就同一事件的陈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以此拖延时间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或拒不承认,以沉默的方式消极应对,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不发表意见的;

7、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

8、对原本已经存在的证据,诸如通话记录、短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书证等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9、以其他通过陈述、申请鉴定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虚假陈述所面临后果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陈述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因此虚假陈述相当于伪造证据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与此前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诚信诉讼,应当贯彻民事诉讼中的整个过程。虚假陈述,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行为,都是违反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的行为。但凡违规定的,都要承担不利后果。

在民事诉讼领域,诸如民间借贷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返还原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建设施工合同等,最容易出现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因此但凡违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都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于虚假陈述一经发现,就要依法追究责任,以确保民事诉讼活动规范有序,正常进行。

了解、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才能更好的有理有据的驳斥其不实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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