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分包,这一个案例就够了
案例
甲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包了乙公司建筑施工工程,合同价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并把其中300万元(含增值税)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给班组长张某。
该工程完工后,该工程劳务项目最终结算1000万元(含增值税)。
甲劳务分包公司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班组长张某到工程劳务所在地按照1%代开增值税发票,甲劳务分包公司完成工程劳务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
该案例该如何会计处理?如何开票?
1、甲公司会计处理
完成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承包——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
收到工程总承包款1000万: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3
专业作业分包款结算:
借:合同履约成本——专业作业劳务分包成本 300
贷:应付账款——班组长张某 300
全额支付班组长分包工程款并取得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班组长张某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同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
贷:合同履约成本——专业作业劳务分包成本 8.74
甲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差额预缴增值税款=(1000-300)÷(1+3%)×3%=29.13-8.74=20.39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0.39
贷:银行存款 20.39
甲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月末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9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9
甲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完工后,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贷: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 791.26
按照履约进度法中的成本法确认收入的会计核算: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970.87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
2、开票及申报
A.开票
建筑施工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与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等差额开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额专票。
发票上填写:
税额为29.12万元[1000÷(1+3%)×3%];
销售金额为:970.88万元(1000-29.12);
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
B.差额预缴增值税
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甲劳务分包公司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差额预缴增值税款等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增值税税额。
即甲公司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差额预缴增值税款:(1000-300)÷(1+3%)×3%=20.39(万元)。
C.差额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甲劳务分包公司在其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差额申报增值税时,可以抵扣其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差额预缴增值税款实际缴纳20.39万元,在其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差额申报增值税时,是零申报增值税。